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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律师丁金坤,关于虐童事件的法律问题,问我吧!
近段时间屡屡曝光的虐童事件,再次引发对刑法修正案(九)的关注。在这次修订中,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新增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条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条款,使刑法得以规制幼儿园、中小学、养老院等机构虐待其监护或看护者的行为,但是该法条中的“情节恶劣”标准,仍有待实践总结和完善。
关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关于虐童事件相关的法律解读,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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