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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国政法大学刑司院教授罗翔,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做辩护,问我吧!
对于类似杭州保姆放火案、林森浩投毒案、药家鑫案等案件,普通大众自然会与“十恶不赦”“杀人偿命”联系到一起,那么律师为什么要去为这些千夫所指的被告人进行辩护呢?
“罪刑法定”是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人未经法庭生效判决确认,都不能被视为“罪犯”。于公安机关,叫“嫌疑人”,于法院、检察院,叫“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制度的确立,无罪推定才有保障。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大小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律师制度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律师和司法机关作为法律职业共同群体,应当有着共同的使命,那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建设法治国家。
我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罗翔,欢迎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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