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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资深律师邓学平,“录音”“偷拍”作为证据法律效力几何,问我吧!
很多人会问“录音”“偷拍”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行为本身是否违法?最近台州民警利用GPS定位跟踪偷拍上司通奸被刑拘一案最近有了新进展:被偷拍者周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调查;偷拍者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刑事措施。该案引发舆论争议: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社会监督?非法偷拍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2014年最高法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试图制裁的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步让位于公民正当的“自我救济维权”。不超过一定限度的跟踪、偷听、偷录等已经成为了很多当事人的常见维权手段。我是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前资深检察官,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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