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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 怎样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8月27日,一条宝马男因行车冲突持刀砍人,刀落后反被对方砍杀身亡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疯狂转发。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通报了该起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当晚,昆山市检察院发布通报,提前介入该案,犯罪嫌疑人于某已被控制。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被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或“无限防卫权”。因司法实践中很少认定“无限防卫权”的判例,上述条款也被诟病称“休眠条款”。
这起案件中对骑车男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无限防卫权”如何适用?我是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相关法律问题欢迎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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