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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0)皖16民初548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受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涡阳县全福食品店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刊登于本院微信公众号并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公告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提交本院民事审判一庭,联系人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梁子雨;联系电话0558-5110037;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205号;邮编236800。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
出庭检察员:魏海玉,该院检察官。
被告:涡阳县全福食品店(原涡阳县高公镇张士奎土特产食品店),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
经营者:张全友,男,汉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直商业60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涡阳县全福食品店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涡阳县全福食品店于2020年11月15日前赔偿销售不合格产品赔偿金共计1350元(该款支付至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城建支行账户,账号1302011729020341172-000001514);
二、涡阳县全福食品店于2020年12月23日前在安徽省亳州市市级以上(含市级)媒体上公开向公众道歉,内容由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本协议原被告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本院于将调解协议在本院公告栏和本院微信公众号上进行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再进行确认。
咨询丨0558-12368
传真丨0558-5110998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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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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