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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院共建、部门联动、实质化解 ——冀州区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成功化解行政案件

2020-11-20 17: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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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利用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平台,构建府院共建、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努力促进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化解。近期,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成功化解一件行政案件,原告撤诉。事后原告某公司表示“感谢法院的工作,帮助小微企业渡难关。”

2020年1月23日,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举报投诉平台的分派,原告因口罩价格问题被举报。经查明,疫情期间口罩进货、销售数量较多,进货价格变动较大,导致售价提高,通过比对原告货差价率未超标准,原告不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但存在网店宣传页产品与实际发货品并不符情况,属虚假宣传的行为。2020年8月17日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作出冀州市监处字〔2020〕117号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中限罚款44万元。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案44万元处罚决定书,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王青棉快速认真分析案件,按照《冀州区依法推进彻底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积极联系各方当事人,进行案件化解工作。2020年9月25日,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化解。该案中,原告因被举报新冠疫情期间经营口罩,抬高物价,被告在查处原告违法行为过程中,认定原告不存在哄抬物价行为,但是存在商品详情中宣传的品牌与售出商品的实际品牌不符的情形,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应予处罚。但是由于疫情期间的部门规章对涉疫情案件要求从重处罚,致使原告以罚款数额畸重为由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双方化解争议过程中,了解到原告经营时间短,获利较少,对于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并及时主动下架商品,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被告也对上述情况认可。被告认定事实正确,但作出44万元行政处罚有失公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网页由法人制作不存在广告制作费用,却与其他有数千元制作费处罚几万元同类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有较大差距,存在同案性质不同罚状况;且原告具有经营时间短、获利少、主观恶性小、主动下架商品改正违法行为等从轻或减轻情节。

在化解过程中,为保证诉讼化解的合法性,冀州区法院主动邀请冀州检察院负责行政检察监督的检察官到场对化解工作的合法性全程监督,参与指导化解工作。通过案件协调化解,既有效消除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保护了民营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原告继续经营提供了帮助和支持,又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促进了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当天,冀州区法院给被告出具了《司法建议书》,建议酌情从轻或减轻裁量,被告同意变更,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轻处罚,原告也主动撤回了起诉。

在案件审结后,冀州区法院及时跟踪督促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后续落实情况,市场管理局自行撤销原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罚款22万元,原告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此行政争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通过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提高了审判效率,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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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府院共建、部门联动、实质化解 ——冀州区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成功化解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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