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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深入重点单位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020-11-20 20: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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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履行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职责,全面摸清我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状况。11月16日至17日,市局网安支队组织对全市重点单位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单位进行了网络安全执法监督检查。

检查组先后深入甘肃医学院、甘肃鸿途云物流有限公司、市工业信息化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围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通过现场查阅资料、检测网络系统漏洞、核查系统备案信息和听取工作汇报相结合的方式,详细了解了各单位网络运行及业务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的规划部署及开展等级保护落实情况,同时对已进行三级等保测评的平凉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平凉市云计算中心进行了复测,并就发现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未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关键岗位人员背景未审查、网络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现场下发了《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现场监督检查

法律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17条赋予公安机关以下监督职权:

(1)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2)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案件;

(3)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它监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安机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59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网络运行问题和网络安全事件,及时启动网络安全应急响应预案,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并上报,力求短时间内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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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平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深入重点单位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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