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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疫情防控紧急提示

2020-11-22 19: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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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1日7时至2020年11月21日16时,内蒙古自治区报告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例,均为呼伦贝尔满洲里市确诊病例。截至2020年11月21日,根据最新发布的全国中高风险区县列表显示,全国共有高风险地区1个(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港区瞰海轩小区),中风险地区5个(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营前村、上海浦东新区周浦镇明天华城小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冷链物流区A区和B区、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慎城镇张洋小区)。为科学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现对广大市民提出如下防控紧急提示:

一、请有满洲里市和上海、天津、安徽等地中高风险旅居史往(返)我市的人员,要向所在社区(村)、单位主动申报,全部纳入社区健康管理。凡持有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或能够出示包含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健康通行码的,在体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如不能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要在第一时间进行集中隔离并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阴性后方可有序流动。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提供的健康码申报和核酸检测证明要真实可信,瞒报、谎报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凡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我市人员有过接触并仍在我市人员,如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所在社区(嘎查村)报告,要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出现严重症状,请立即拨打120就医。

三、广大市民和往(返)我市人员要主动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凡发现与上述中高风险地区有关联并仍在我市的人员信息,要立即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社区(村)报告。

四、广大市民如非必要,近期不要前往上述中高风险地区。如确需前往,要在返回前主动向单位、居住地社区(村)报告,配合落实相应防控措施。

五、广大市民要继续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常通风,保持“一米线”安全社交距离。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要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诊治,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来源:《乌海日报》官方微信

原标题:《乌海疫情防控紧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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