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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丨民法护“未”,“典”亮青春——营口中院民法典进校园系列活动侧记

2020-11-23 19: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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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护“未”

“典”亮青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的指示,全面抓好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民法典走进校园、走进未成年人心里,进一步帮助未成年人明确法律底线、强化规则意识、提升法律素养,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开展“民法典走进校园”系列活动,走进营口市多所学校,举办数场普法宣传讲座,给广大师生送去了这份由营口中院精心准备的民法典“大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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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创新小学

2020年10月23日

10月23日上午,营口中院宣讲团走进营口市创新小学开展民法典专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主讲人是民二庭副庭长段建勇法官。

此次活动的主会场选择三年二班教室,其余全校900余名师生通过广播收听。

段建勇法官以“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题,采用PPT的形式,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深入浅出的向同学们讲授了《民法典》中与未成年人保护密切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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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第六中学

2020年10月27日

10月27日下午,营口中院宣讲团走进营口市第六中学,主讲人研究室副主任李靖宇法官从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和校园家庭中较为关心的热点话题入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师生们普及了法律知识。

讲座最后,营口中院宣讲团向营口市第六中学优秀学生代表赠予民法典。“青少年是国家与社会的未来,希望这次活动能更明确地为青少年树立法治意识。”李靖宇法官在课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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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教育系统

营口市中等专业学校

2020年10月28日

10月28日下午,营口中院宣讲团走进营口市中等专业学校开展民法典专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胎儿是否有继承权?孩子姓氏到底如何规定?未成年人用父母手机进行打赏能否追回?高空抛物又怎样明确责任?”一个个民法典的法律条文被李靖宇法官融合在生动的案例中为同学们一一讲解,讲座现场反响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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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第一中学

营口市第十一中学

2020年11月5日

“同学们知道吗?《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71年来唯一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11月5日下午,营口中院宣讲团先后来到营口市第十一中学及营口市第一中学开展民法典专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一中学七年级六个班级现场收听,其余全校1000余名师生在教室同步收看。

李靖宇法官普及了公民在不同年龄阶段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结合两级法院实际处理的真实案件教育引导同学们树立崇尚法律的意识,形成平时学法、遇事找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从而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为第一中学的同学们上了一堂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法治宣传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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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育才中学

2020年11月11日

11月11日,营口中院宣讲团走进营口市育才中学开展民法典专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为育才中学全校师生及营口市机关幼儿园多名教师做普法教育讲座。

“大家都知道《百家姓》吧,同学们是不是大部分都随爸爸的姓?有多少是随妈妈的姓? 可不可以不随爸妈姓,另选一个姓的呢……”李靖宇法官一系列丰富而新颖的案例紧贴孩子们的生活,有问有答的互动讲解趣味十足,原本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活泼。同学们听得非常投入,时而因为“梗味十足”的案例哄堂大笑,时而因为get到了民法新知识而频频点头。

营口中院走进多所学校开展数场民法典宣传讲座让广大学生对新颁布的民法典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下一步,营口中院将多措并举,继续加强对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普法宣传活动,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积极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积极发挥普法职责,全面倡导树立校园法治观念,增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民法典校园普法讲堂

高楼层可否向窗外扔东西?

不可以!高空抛物、坠物砸伤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今天有同学打了我,怎么办,要告诉爸爸妈妈和老师吗?

不得欺凌同学,也不得教唆同学去欺凌其他同学。受欺凌的同学一定要报告老师和告诉爸爸妈妈,打人的同学和同学的家长(监护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学校、老师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今年11岁,过年收到压岁钱可以买什么呢?

8岁以上就能独立买东西。8-16岁可以从事购买书本、铅笔、书包等学习用品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8-16岁购买手机、电脑等物品,如果价值较大,不得单独购买,应当征得父母同意。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ND

来源:营口中院

原标题:《走进民法典丨民法护“未”,“典”亮青春——营口中院民法典进校园系列活动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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