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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泾县法院:持刀砍伤防疫工作人员 男子杀人未遂获刑六年

2020-11-23 17: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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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全民上下共同参与联防联控,为抗击疫情作出了不朽的贡献,然而极少数人却因一己私怨置防控大局于不顾,甚至触犯法律底线。11月20日,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疫情期间故意杀人(未遂)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获刑六年。

案件回顾

本案被害人徐某某系泾县黄村镇沙元村党员代表,方某某多年前曾与其在村民小组会议上发生过矛盾,因此一直心存积怨。

2020年2月1日,徐某某根据村委会议部署开展疫情防控摸排工作,当晚6时许,其来到在外务工返乡人员方某某家中登记信息,在表明来意后,让方某某在外出务工人员返泾信息表上签字。但方某某不愿配合,拒不签字,并坚持要求徐某某离开。徐某某即打电话将情况向村委书记进行汇报。方某某见徐某某迟迟不肯离开,心生怒意,遂拿起一把菜刀向徐某某头部砍去,将其头部砍伤。徐某某随即用手捂住头部,方某某又向徐某某头部连砍了数刀,致徐某某头部及双手多处骨折,左手食指断离。

徐某某被砍后及时从方某某家退出,方某某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时使用的菜刀扔在离其住宅不远的河滩边草地里。

徐某某当即被送往芜湖市弋矶山医院急救,后经鉴定,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当晚18时30分许,方某某拨打泾县公安局110报警电话投案,并在黄村镇沙元村一河滩处等待公安机关到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方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方某某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方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其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从严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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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基层动态】泾县法院:持刀砍伤防疫工作人员 男子杀人未遂获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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