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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因何猖獗?这些帮凶“功不可没”……
长期以来
非法开办贩卖
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
为电信网络诈骗
提供大量马甲账户
成为电信网络诈骗
滋生蔓延的重要土壤
针对非法贩卖电话卡、银行卡
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
深圳警方自2019年开始
持续开展代号为“拔钉”的
打击电诈黑灰产系列专项行动
截至目前
警方已组织11次“拔钉”行动
累计查获
电话卡、银行卡各3万余张
个人银行卡“四件套”3000余套
对公账户“八件套” 700余套
“猫池”设备400余台
(即:一种可同时操作大量电话卡
进行虚假注册的设备)
斩断了众多电信网络犯罪
上下游黑灰产业链
进一步推进打击治理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
向纵深开展
我们聚焦拔钉断卡行动一线
看警方如何与骗子斗智斗勇
看他们如何雷霆出击
围剿电诈黑灰产
“拔钉11号”行动中,警方对以代运营网店实施诈骗的某公司突击抓捕现场。
警方从该公司电脑中发现的诈骗话术。
警方在抓捕现场整理证据材料,并寻找新的线索。
警方在“拔钉8号”行动中查获的一批“猫池”设备及电话卡。
“拔钉2号”行动中,警方查获一批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的GOIP设备。
警方查获的手机,这些手机里面装有多个微信,不停地自动添加好友,用于实施推销、诈骗。
警方抓获从事贩卖对公账户、涉嫌帮信罪的嫌疑人,并在其住处查获对公账户11套。
警方在拔钉行动中查获的部分营业执照。
警方在一快递收寄站点抓获贩卖手机卡的嫌疑人。
以上文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一分钱不用掏
带上身份证办几张银行卡就能挣钱……
有这种“好事”你心动吗?
蜀黍劝您心动也别行动
天下没用免费的午餐
有些钱挣不得……
愿意高价购买他人银行卡套件的人往往都有不可告人的秘密,甚至会使用这些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而你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那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普法课堂
随着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值得警醒。令人深恶痛绝的电信诈骗,其中隐藏的黑灰色链条也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大量电信诈骗案件中,主谋利用一切手段隐藏在暗处,而为其办理银行卡的帮凶在明处“冲锋陷阵”,主谋将大笔资金转走后人间蒸发,帮凶因其身份信息确实容易抓捕。而这些办卡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却主动成为帮凶,这种行为本身构成了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最高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买卖身份证件、银行、手机卡或对公账户的人员,均涉嫌违法行为。再次提醒广大市民群众,特别是在校学生、务工人员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支付二维码、银行对公账户、POS机等,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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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络诈骗因何猖獗?这些帮凶“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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