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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家暴怎么办? 南宁市法院发布6个反家暴典型案例

2020-11-26 19: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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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家庭暴力带给遭受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难以愈合的身体和心理创伤,应该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南宁市中院通过发布6个典型案例,呼吁遭遇家暴者勇于向家暴说“不”, 并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预防和制止家暴的行动中来,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案例1:遭遇家暴导致离婚

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韦某(男)与被告陆某(女)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1月7日生育女儿韦某兰,于2017年11月27日生育女儿韦某雅。2017年6月6日,被告陆某报警称其在南宁市武鸣区某村屯家中被原告殴打,南宁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查明二人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韦某因火气上头动手打了被告,民警遂对韦某进行教育,双方最终达成和解。2019年7月10日,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等导致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婚生女韦某兰由被告陆某抚养,婚生女韦某雅由原告韦某携带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同意离婚,称原告有家暴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离婚达成一致协议,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法院综合考虑子女生活现状及原、被告的意见,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女韦某兰由原告携带抚养,婚生女韦某雅由被告携带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各自抚养的子女的生活费。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被告答辩称原告一直有暴力倾向,在哺乳期、孕期均有对其实施过家庭暴力,并提供报警情况说明,证实其在孕期遭受原告家庭暴力。根据南宁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报警情况说明,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动手殴打被告,经民警教育后,双方达成和解,法院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确认原告对被告实施家暴的事实存在。原、被告婚生女儿韦某雅于2017年11月27日出生,孕周39周,根据韦某雅出生时间推算,原告动手对被告进行殴打的时间2017年6月6日是被告妊娠期间,被告在妊娠期间本需要原告更多的关怀,却遭受原告殴打,给被告身心造成较大伤害,亦加快了双方夫妻感情走向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被告请求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需根据侵权人即本案原告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受诉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的陈述、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典型意义】

该判决支持家暴受害方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充分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亦是对家暴行为的强烈抵制。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一方面从经济上填补受害方的损害,另一方面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家庭暴力侵害了受暴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是违法行为,不是家务事,提醒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朋友要对家庭暴力勇敢说“不”!遭遇家庭暴力要积极向相关部门求助,可拨打110报警,也可以拨打妇联12338妇女维权热线,也可以向社区居委会反映情况寻求帮助,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寻求司法庇护,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人身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2:病历及报警记录

可作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基本案情】

陈某某(女)与张某某(男)于1999年登记结婚,至今已20余年,婚后生育一子。张某某多次在家里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5月,因怀疑陈某某有外遇,张某某将陈某某手机砸了,并殴打陈某某;2015年5月,因睡觉时陈某某起床关风扇,张某某当即动手打人;2017年10月,陈某某与张某某谈论离婚事宜,因其不同意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再次被张某某殴打。2019年5月,陈某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时为避免离婚诉讼期间遭到家暴,提交了之前三次被家暴后的医院病历记录、伤情照片、派出所报警记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陈某某提供了病历和报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遭受了家庭暴力,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张某某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式四份,分别送达给家暴受害者本人、家暴施暴者、当事人居住地派出所、当事人所在社区。通过这样的方式,既震慑施暴者,让其知道违反保护令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的后果,又方便公安机关、居(村)委会协助执行该保护令。

【典型意义】

家暴受害者应及时报警并到医院就诊确认伤情,并保留相关证据。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范畴时,病历和报警记录可作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之一。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要善于保存证据,如拍照留下伤口照片、及时去医院就诊验伤,并保留报警记录、求助记录等书面材料,为人民法院确认家暴事实提供有力证据。

案例3:家暴受害者除可申请禁止家暴外

还可申请禁止骚扰家人并责令迁出住所

【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黄某(男)系夫妻关系,黄某于2018年6月用菜刀将其割伤,有病历材料及派出所受案回执、鉴定文书为证。2019年1月,黄某实施第二次家庭暴力,向陈某摔水壶及保温杯。2019年3月,黄某向陈某砸衣架,实施第三次家庭暴力。此外,黄某还多次恐吓、威胁陈某及其共同居住的家人。现黄某出差在外,因其随时有可能从外地回到陈某及其家人居住的家中,再次对他们造成伤害。故陈某在准备材料起诉离婚前,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不仅对妻子陈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还对陈某的家人进行恐吓与威胁,若其继续与陈某及其家人共同居住,可能会再次对陈某及家人实施家暴,造成更大伤害。故而出具保护令,除了禁止黄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之外,还禁止黄某骚扰、跟踪、接触陈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并责令黄某迁出陈某住所。

【典型意义】

遭遇家暴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包括以下保护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案例4:离婚上诉期亦可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李某(男)起诉王某(女)要求离婚。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均同意离婚,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探视、财产分割等进行了处理。判决作出后,李某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判决结果不服,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李某认为,法院之所以没有判房子归自己,是因为房子一直是由王某和孩子住在里边,如果王某搬出去,自己占住房子,就能在二审中获得有利形势。于是,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多次上门骚扰王某,甚至持刀砍门以暴力威胁王某。王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曾因对孩子实施暴力行为被判刑罚,现又对王某进行暴力威胁,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条件,遂出具保护令,禁止其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禁止其骚扰、威胁、接触王某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

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无论是否起诉离婚,无论诉讼前后,均可申请,法院将依法保护受家暴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救助:1.进行反映,寻求救助。受害人可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投诉、反映或求助。2.申请法律援助。向妇女法律援助站等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3.向公安机关报案。4.向人民法院起诉。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仅限于起诉离婚,构成虐待的,可以刑事自诉,造成伤害的,可以诉请人身损害赔偿。5.及时收集、保留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邻居证人证言;施暴者保证书、手机短信;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组织、团体保存的资料等。

案例5: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

将受到处罚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1日,谢某(女)与甘某(男)登记结婚,2007年4月5日生育儿子甘某某,2008-2019年期间,谢某因精神问题到某卫生院就诊,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9年9月19日,谢某因被甘某殴打致使其手臂擦伤有淤青,经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调解:1、谢某、甘某自愿进行治安调解;2、经双方协商,谢某不追究甘某的法律责任;3、甘某承诺今后不会再动手殴打谢某。之后,谢某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22日谢某向派出所称其继续被甘某殴打,2020年1月8日,谢某再次向派出所报案称儿子甘某某被甘某殴打,后谢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甘某离婚。

【裁判结果】

经审理,2019年10月16日法院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裁定禁止甘某对谢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甘某对谢某及其家属威胁、骚扰、跟踪。2020年2月26日,法院针对甘某拉扯甘某某手臂致使其手臂受伤事件,依法对甘某予以书面训诫,甘某表示认识到自己错误并表示以后不再重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开庭并依法作出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小孩随谢某生活的判决,双方均未上诉,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反家暴法》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处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案件,对于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法院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处罚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落到实处,不仅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还需对违反者进行依法制裁。

案例6:民事案件中与公安机关联动

移送家庭暴力犯罪线索

【基本案情】

赵某(女)与卢某(男)于2006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4日,卢某因家庭矛盾,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导致赵某受伤。赵某向派出所报警称遭到家庭暴力,并做了伤情鉴定,经检验赵某双肩及右大腿软组织挫伤、左鼓膜穿孔、感音神经性聋(右)、左混合性聋,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该损伤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2016年10月,赵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赵某、卢某离婚。2018年7月,赵某起诉卢某承担家暴的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暴力殴打赵某某,致使赵某身体伤残,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卢某向原告赵某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经济损失19万余元。

【典型意义】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卢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暴力行为虽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期间,但赵某的身体损伤达轻伤二级,卢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广西法院家事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规程(试行)》、《南宁市兴宁区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方案》中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向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侦部门移送本案犯罪线索,启动反家暴联动机制。刑侦部门在收到案件线索后,立即立案侦查并迅速抓获了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卢某,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卢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赵某在兴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了卢某的赔偿款19万余元。

南宁市法院全面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与辖区各职能部门共同强化了反家暴联动机制的联动范围和效率,在充分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下一步,南宁市法院将继续深化改革,将改革力度持续不断地传导至基层一线,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以上案例来源于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江南区法院、良庆区法院、武鸣区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者:王玉梅、王瑛瑛

编辑:叶鑫、李玟卓

审核: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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