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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公布!快来说说你的意见

衢州发布
2020-11-28 22: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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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已于11月26日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11月27日,衢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该部法规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一起来看看——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草案)

目录

01

总则

02

保护规划

03

保护措施

04

保护利用

05

法律责任

06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省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保护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发展传承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建立包含地理、历史、文化、规划设计、保护名录、地名等信息在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保护利用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文物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应急救援处置,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申报

鼓励历史文化街区申报,对省、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或者奖励。

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城乡规划、房地产、建筑、国土资源、文物、历史、文化、社会、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及其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议工作,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 鼓励褒扬

鼓励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褒扬。

第九条 举报控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 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编制、日常维护、修缮抢险等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省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会同同级文物等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市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会同文物等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规划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的评估、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规划实施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体现南孔文化,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标志牌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修缮等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其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二)所有权属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三)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权人、管理人、实际使用人不明确的,街区运营单位或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有关保护和使用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十八条 建设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供水、排水、排污、燃气等管网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线网设施新建、改造的,应当与道路改造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入地埋设。入地埋设确有困难的,架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有序。

历史文化街区内广场、人行道、传统街巷的地面铺装应当采用体现传统风貌的建筑材料及形式。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投放点等公用设施和户外广告、店牌店招等户外设施,其形状、色彩等应当与街区风貌相协调。

第十九条 核心范围建设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及下列规定:

(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现有建筑整修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自然景观、空间环境、建筑的外部风貌和使用性质;

(四)现有道路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

(五)不得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场所。

第二十条 控制地带建设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建筑形态、风貌、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害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第二十一条 修缮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整修、翻建,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不得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对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危房修缮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救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解危措施。

第二十三条 拆除与搬迁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依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处理;现有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搬迁。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文物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户外设施整改

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不相协调的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排烟管道、雨篷等户外设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织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补偿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交通限制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限制机动车通行,科学合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禁限行措施,交通方式以步行为主。

第二十七条 消防管理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等部门制订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历史文化街区运营单位根据需要组建志愿消防队、建设微型消防站,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二十八条 档案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收集、挖掘、整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历史资料信息,并将其纳入全市公共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及时组织测绘和历史文化挖掘,建立和完善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变更、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档案。

文化广电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建立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

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四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文化旅游、非遗、传统手工业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业态策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特色化、差异化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业态策划,控制商业开发,调整业态构成。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艺、传统民宿、特色餐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利用

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活动利用

鼓励组织或者个人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拍摄影视作品、书画创作、设立文化创作基地、发展围棋、根雕、赏石等文化创意产业;

(二)组织西安高腔等传统戏曲和民间艺术、民俗的表演;

(三)开设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以及艺术品、民间藏品交易展示场馆;

(四)开发南孔古城游、儒学文化游等特色旅游;

(五)经营民宿、特色小吃和传统餐饮;

(六)制作、销售、展示衢州名优特产品、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七)举办其他有利于街区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活动管理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需要取得公安部门安全许可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举办可能影响街区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活动的,应当编制保护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保护性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转让、租赁、置换等方式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通过保护性利用享有经营收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责任衔接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擅自设置移动损毁标志牌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未履行保护义务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履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修缮等义务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法修缮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缮方案未经审查、审查未通过或者未按照修缮方案审查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致使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性影响的;

(二)未按照备案的修缮方案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对历史建筑以外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的,致使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历史文化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具体实施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条 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小伙伴们如有修改建议,请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8日。

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3号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324000

原标题:《《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公布!快来说说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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