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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一小时内连下四单再举报?如此操作为了啥?
案情简介
近日,沂源县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告张某某一小时内先后从四家餐馆购买冷食类食品,然后向某市监局发送四封举报信,举报四家餐馆超过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要求某市监局依法查处并按规定给予原告举报奖励。某市监局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查明原告举报行为属实,向四家餐馆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因四家餐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立案处理,对原告不予奖励。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市监局依法查处并给予原告奖励。
裁判评析
经开庭审理,法官裁定驳回原告要求依法立案查处并给予奖励的起诉;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举报奖励的诉讼请求。
原告一小时内分别从四家餐馆下单,不是正常消费行为,其投诉维权是为了得到行政奖励,客观上维护了公共利益,性质上属于公益性举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被告对该公益性举报事项的履职查处,因其对原告合法权益没有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原告要求履职查处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同时,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本案因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未予立案查处,故不符合给予奖励的法定条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举报奖励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举报分为自益性举报和公益性举报,自益性举报目的为保障投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查处与否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公益性举报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查处与否并不对举报人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正义之举。食品投诉举报更是执法监督、稽查打假的前沿哨所,为打假指引目标,为强化监管提供重要依据。因此,国家畅通投诉举报通道,鼓励公民举报。但举报也应区分性质、分清目的。若是为谋取不法利益的恶意举报,也将严厉打击。因此,要严查“恶意举报”,分清“恶意”和“善意”的边界,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
来源:沂源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法官说法丨一小时内连下四单再举报?如此操作为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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