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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BRT站台摔倒,责任在谁?

2020-12-03 14: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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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

BRT快速公交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方便,但BRT站台上下车的过程中仍要注意安全,如果乘客在站台摔倒,责任在谁呢?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26日,73岁的王某乘坐宜昌100路公交车,在BRT望洲岗站下车。王某出站时,不慎摔倒,因伤势较重,被随后赶到的家人送往葛洲坝中心医院急救,入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后住院24天,出院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王某家人当即报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王某是被站台内的条凳所绊,并非他人推搡所致。王某家人认为宜昌公交集团公司作为BRT的运营单位,应对乘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

案件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公交集团公司申请追加BRT开发商(业主)宜昌城建投公司、及BRT站台施工方葛洲坝集团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第二次庭审时,三被告均认为王某摔伤与其无关。公交集团公司认为:监控画面显示王某一边走一边喊对面马路上的熟人,自己没有注意脚下,公交公司没有过错。宜昌城建投公司认为:BRT项目立项、招投标、发包施工各个程序合法,条凳的设计并无过错。葛洲坝集团公司则认为:条凳是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安装,施工方无过错。

原告据理力争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事发站台的现场照片、设计图纸,及BRT其他站台的照片,拟证明:设计图纸中,条凳是设计在站台双黄“禁戒线”之外,但事发的望洲岗站台,条凳实际安装在“禁戒线”以内,实际施工与设计不符;其他BRT站台的条凳,均安装在“禁戒线”之外,唯独望洲岗站台出现了例外。原告认为条凳安装违背设计图纸,减少了通行空间,与原告摔伤有一定原因。

调解结案

经过1个多月的庭外调解,三方达成调解方案,由公交集团公司、宜昌城建投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各赔偿原告2万元,以原告最终获赔6万元结案。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条例规定,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种保障义务来源于“危险控制理论”及公共场所管理人的社会责任,是民事立法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车站管理人员或经营者对乘客在BRT站台内的通行安全具有一定的保障义务,故对王某的损失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自担部分损失。本案发生后,葛洲坝集团公司响应司法建议,迅速整改,将条凳重新安装,排除安全隐患。

END

供稿:周 云

采编:周 芳 张霖俐

策划:宋 峰

原标题:《乘客BRT站台摔倒,责任在谁?》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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