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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公安局2020年第四季度以案释法 (行政)

2020-12-14 22: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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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危险品运输车不配备押运员被重罚

【案例报送单位】玛多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案情简介】2020年09月25日18时许,玛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玛多县高速服务区进行路检路查时,发现一辆油罐运输车未配备押运员。

【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0年09月25日,龚某某在没有押运员的情况下驾驶装有32吨92号汽油(车头牌号为青A*****)的油罐挂车从德令哈市行驶至玛多县高速服务区;当日18时40分许,在玛多县高速服务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龚某某构成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龚某某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由于自身的危险性,在运输途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或泄露事故,不仅车毁人亡,而且会引发燃烧、爆炸、腐蚀、毒害等严重的灾害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环境污染。我国历来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2011年12月01日,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就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企业以及从业人员,都应认真学习《条例》精神,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

【果洛公安提醒】

危化品运输车辆上路运输危化品,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配备有从业资格证的押运员,在没有押运员的情况下,一旦危化品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

供稿单位:法制支队

原标题:《果洛公安局2020年第四季度以案释法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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