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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树主人有责吗?

2020-12-17 21: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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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毅 严丽扬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是花都区首个“全国文明村”,也是离广州市区仅一个多小时车程的三A级国家级旅游景区,根据不同季节设有油菜花田、荷花塘等观赏风景,附近还有石上背瀑布游览点。虽然不收门票,但纷至沓来的游客带来的餐饮、停车、住宿、娱乐以及土特产购物消费等,为本村集体和村民提供了多种创收机会。

为了进一步美化景观,让更多游客在这里停留更长的时间,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山村委会)在红山村景区核心区域的情人堤河道两旁种植了为数不少的杨梅树。虽然村里只是作为观赏树,并没有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但每年杨梅成熟之际,都有一些贪图小便宜或者缺乏公德的游客和村民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占为己有。红山村的花甲老妇林春美是积极上树采摘杨梅的村民之一,每年杨梅成熟时,林春美都要争先恐后、三番五次去摘杨梅,她的目的是用于酿制杨梅酒,然后卖给游客。

2017年5月19日下午,林春美又兴致勃勃地喊上丈夫华超峰一起去情人堤河道摘杨梅。她爬上树,戴上手套,稳准狠地把一颗颗成熟的杨梅采摘下来,轻轻放在篮子里。丈夫华超峰一直在树下接应照看着。很快,摘了满满的一篮子了,华超峰说摘够了、不要再摘了。但林春美看着树上还有好多杨梅,实在舍不得就此罢手,又非常迅速地摘、摘、摘。然而,乐极生悲,林春美一个失足不小心从树上摔了下来,这下子可伤得不轻。17时30分左右,红山村委会主任闻讯赶来,并立即用手机拨打了120,但120救护车迟迟未到。后红山村的村民用自己的车送林春美到镇医院治疗,并于当天转至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林春美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林春美家人共支付医疗费4804.3元。

杨梅树主人被判赔偿5%

林春美死亡后,华超峰与子女将红山村委会告到了花都区人民法院。花都区法院受理后,于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主张,林春美系因树枝枯烂断裂跌落。红山村委会作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对自身栽种的杨梅树疏于管理,对众多游客或村民哄抢采摘杨梅的行为未进行危险警示提示,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对林春美的死亡存在不作为的问题,系造成林春美从杨梅树摔落死亡的根本原因,红山村委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本案事故发生后,红山村委会未在第一时间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致使林春美错失了最佳的救助时间,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红山村委会承担林春美人身损害金额90余万元的70%,即63万多元。

红山村委会答辩认为,林春美明知杨梅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财产,为了一己之利不惜爬树偷摘杨梅,其行为是盗窃村集体财产的违法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因其爬树摘杨梅从树上跌落导致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红山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性村民组织,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林春美的丈夫华超峰不但没有及时制止林春美的侵权行为,反而积极地配合、协助,是共同侵权人,对于其妻子的损害后果,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林春美是红山村的村民,并非游客,其以游客的身份主张权利没有依据。

据《红山村村规民约》第二条规定:每位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要督促自己的子女自觉维护村内的各项公共措施和绿化树木,如有村民故意破坏或损坏公共设施,要负责赔偿一切费用。林春美公然违法而且违反红山村的村规民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杨梅树本身是没有安全隐患的,是林春美不顾自身年龄私自上树导致了危险的产生。其次,红山村委会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采摘杨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第三,林春美受伤后,红山村委会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人员已经下班,且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林春美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2017年7月22日,花都区法院判决红山村委会赔偿原告损失90余万元的5%共计4.5万余元。

林春美家人和红山村委会均不服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向广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林春美家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查明认定红山村委会存在多方面过错情形下,仅判罚红山村委会承担5%责任,该责任与其过错程度、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等不相适应,明显过低。而红山村委会则坚持其对林春美偷摘杨梅导致死亡的后果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广州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在合理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红山村委会主张其无需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林春美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预料到上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但其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顾自身年纪较大,擅自上树采摘杨梅,直接导致涉案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林春美与红山村委会的过错程度,认定红山村委会承担5%的责任,合法合理。2018年4月16日广州中级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杨梅树主人无责

二审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在网络上引发较大争议。网友“纤细地肥鸽鸽”评论说:“爬树摔死,怪种树人家的树太好爬?是不是以后喝水噎死的人,要怪自来水公司,你们的水太容易噎?家属,你们的脸呢?” 网友“小歌歌 1#”则毫不客气地说:“真是太不要脸了,那摔河里淹死是河的错,就该把河封了……路上摔死也是路的错就该把路毁了?” 许多网友认为,死者私自攀爬树木采摘杨梅最终跌落身亡,完全属于“咎由自取”。如果这样的行为也获得赔偿,则很可能助长不正之风。必须承认,舆论的这种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它也确实对应着民事赔偿领域普遍存在的一种“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的积弊。因此,舆论对这种背景下的获赔现象难免显得格外“敏感”。甚至有自媒体断言:这种奇葩的“和稀泥”判决,将让中国的道德水平倒退50年!可能引起的恶劣后果是:在中国境内任何公共场所,小偷都可去偷去窃去盗,管理方还要保证他在偷窃期间不能摔死,不被电死,也不能追太狠导致他猝死,否则你要么赔钱,要么坐牢!

广州中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粤01民监4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广州中级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中级法院再审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红山村委会是否应对林春美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并作具体分析如下:

(一)红山村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红山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从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角度而言,村民或游客均不应私自爬树采摘杨梅。林春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故林春美家人主张红山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依据。

(二)《红山村村规民约》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该村规民约是红山村村民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形成红山村的公序良俗。林春美作为红山村村民,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该损害后果与红山村委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林春美坠亡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红山村委会难以预见和防止林春美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林春美跌落受伤后,红山村委会主任及时拨打120电话求救,在救护车到达前,另有村民驾车将林春美送往医院救治。因此,红山村委会对林春美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林春美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虽然红山村为事件的发生地,杨梅树为红山村委会集体所有,但林春美的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且红山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应予以撤销。2020年1月20日,广州中级法院判决驳回林春美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一经宣判,立即受到了舆论的积极肯定,认为一起小案彰显了法治大道理,维护了朴素的正义观。有专家指出,这起案件重申了一个常识: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司法决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也不允许“作恶者”占善良的便宜。这是一份情法理兼备的判决,传递出三重祝愿:愿逝者安息,愿法治长在,愿世事清平。在人心的幽深之处,它点亮了法律的光。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原标题:《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树主人有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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