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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1人因散播疫情谣言被依法查处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8日18时许,贵德县河阴镇某村村民魏某在贵德县旧汽车站门口,用手机拍摄县医院医护人员出诊视频,并在视频中称“贵德县出现肺炎疫情”,发送至两个微信群,后该视频广泛传播。
调查与处理
贵德县公安局发现该视频后,迅速对该视频真实性进行调查,并与县人民医院核实,2020年11月18日下午17时许,贵德县人民医院接县卫生健康局电话称:我县有1名从武汉返贵人员,要求医院马上派遣医护人员赶赴县疾控中心,参与可疑人员核酸检测工作。
贵德县人民医院派出发热门诊工作人员到达疾控中心后,对可疑人员开展核酸检测采样。可疑人员石某,于11月18日从武汉返贵,排查出石某及其密切接触人员5人,11月19日00时石某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贵德县人民医院为进一步核实检测结果,将石某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新冠肺炎抗体和核酸检测采样送至省疾控中心进行复检,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违法行为人魏某2020年11月18日18时许驾驶本人所属出租车(车牌青ET3***)至迎宾西路三岔路口,看到一辆救护车停在路边,车旁边站着两名穿防护服的医护人员,魏某拍摄小视频,视频中说“贵德发现新冠肺炎了,明天大家口罩戴上”,并发到亲友微信群,之后被微信群中的成员转发,该视频迅速广泛传播。
依据魏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魏某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
散布谣言,是指捏造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并向他人进行传播的行为,如制造将要发生地震、战争的谣言。
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是指编造火灾、水灾、地震、传染病爆发、火警、治安警情等虚假险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上述行为的客观后果是引起群众恐慌,干扰了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了公共秩序。
3、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是为了故意制造社会混乱,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的是出于报复,给某些单位施加压力,有的是出于精神空虚,为了寻刺激、看热闹等。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构成,但可以作为给予其处罚轻重的依据之一。
4、根据本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警方提示,广大网民在关注疫情发展和强化防范措施的同时,务必仔细甄别虚假信息,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好公共秩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蓄意编造、散布疫情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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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网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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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青海1人因散播疫情谣言被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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