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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抚远法院:投资为获高利,非吸害人不浅

2020-12-18 16: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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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抚远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涉案资金300余万元、涉案群众40余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霍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责令退赔。

案情简介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在黑龙江省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抚远支公司。自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通过散发宣传单、举办讲座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月月利(按月返利,年底给本)、单季发(存3个月,到期本息一起返还)、双季发(存6个月到期本息一起返还)、久久红(存9个月,到期本息一起返还)、年年鑫(存1年,到期本息一起返还)等年化收益达12%到13%的理财产品,向26名投资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 082 000元。

2016年7月20日前,被告人霍某某到抚远接替姚某某担任抚远支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管理,继续进行业务扩展等工作。霍某某在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以上述方式向18名投资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 010 000元。

联动发还

由于退赔给各投资人的损失金额不等,加之涉案人数众多,且多为老年人,为提高发还效率,减轻投资人奔波负担,法院干警通过多种途径积极核对投资人相关信息,责成专人对投资人逐一核对投资数额、应返还数额,并电话通知退赔相关事宜。

2020年12月16日,经抚远法院邀请,抚远市公安局指派警官沈子悦、抚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立君与法院承办法官尹心齐一同向霍某某吸收存款的18名投资人按照比例集中返还投资款。

法官提醒

岁末临近,建议广大市民面对高利诱惑,请多作询问、了解,加强防范意识,擦亮眼睛、注意甄别,看好你的钱袋子!

来源:抚远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 | 抚远法院:投资为获高利,非吸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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