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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中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7人涉恶势力团伙案件
2020年12月18日,中江法院就中江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等7人涉恶势力团伙涉嫌多起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历经近7个小时的开庭,经中江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在中江县冯店镇场镇经营唯夜呐KTV期间,通过宴请、免费提供食宿、烟酒的形式,先后纠集、网罗了被告人覃某、代某某、刘某、曾某、彭某1、彭某2等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相互之间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保持密切联系,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覃某、代某某、刘某、曾某、彭某1、彭某2为较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李某某系覃某、代某某、刘某等人公认的“哥老倌”。2017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李某某的组织、指挥下,在中江县冯店镇区域内,多次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插手民间纠纷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中江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曾某、代某某、刘某、彭某1、彭某2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某为纠集者,其他被告人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团伙。李某某、代某某、覃某、彭某1、曾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某、覃某、代某某、彭某2、刘某采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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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认罚态度等,中江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7名恶势力团伙成员分别处以2年至7个月不等的刑期。
原标题:《“重拳出击”——中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7人涉恶势力团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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