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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之三

2020-12-18 15: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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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该选编汇集15家法院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先进经验和特色做法,为全国法院深化改革提供示范参照样本。(详情点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批司法改革案例

改革案例第163号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构建平行团队 精准量化考核 以正向激励强化内生动力

近年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以组建平行化团队为基础,建立精准绩效评价体系,着力解决法院内部人案矛盾突出、干警获得感不强、工作动力不足等问题。该院平均办案天数少于30天,比全省平均值缩短了近一半,法官人均未结案件不足20件。

一、建立平行化团队,激发团队办案内生动力

一是以平行化团队为考核对象。按照“院—审判团队”模式组建平行化办案团队,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实行双向互选,有效解决审判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把通过双向选择组建的办案团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核,使其成为自我管理、独立担责的办案单元,形成强大的团队合力。

二是以“结出递补”的分案制度平衡法官办案需求。按照法官所选审判专业设定不同团队的未结案件上限,在团队存案不饱和的情况下,审结一案即按照法官所选专业递补分配一案,团队存案饱和则暂缓分案。分案数量自动匹配法官效率,实现“洼地效应”。让审判团队主导办案需求,实现人案匹配,解决案件分配问题。

三是以分级分类考核解决工作差异化问题。绩效考核分为一级考核和二级考核。一级考核覆盖所有平行化审判团队、执行团队和综合部门,分类制定考核办法,审判执行团队以办案数量、审判质量、效率、效果为主要考核内容,综合部门以工作完成度、工作创新度、对单位贡献度为主要考核内容。二级考核由被考核对象提出申请,对工作职责繁多、内部分工复杂的部门,单独制定内部考核办法,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体现考核的灵活性。

二、引入市场化方法,拉开考核档差

一是以速裁案件确定考核基准值。创新性使用“沭法币”这一量化单位,以难易程度、工作量、工作耗时相对固定的速裁案件作为衡量标准,审结一起速裁案件得1币值,即1标准工作量,其他案件均参照速裁案件赋予不同权重值,实现不同案件、不同专业可比较。

二是以“供求关系”确定案件权重值。以法官和案件之间的“供求关系”决定某一类案件的权重值。法官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审判经验自主选择承办案件的类型。当法官扎堆选择民事审判专业时,说明民事案件的权重值偏高,需要下调,反之则需要上浮,最终达到审判力量的均衡配置。改革以来,该院已先后四次完成了1200余人次的优化组合,未使用行政命令调整一人。

三是以积分制为评价方法拉开考核档差。构建动态、开放的积分制评价方法,考核评价的具体内容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础币值项,由被考核对象完成的基础工作构成;第二类是固定加减币值项,由可以预见的正向贡献行为和负向贡献行为构成;第三类是申请加减币值项,由不可预见的正向贡献行为和负向贡献行为构成,力争覆盖干警所有行为,增加考核结果的客观性,拉开考核档差。每月业绩考核最高得分和最低得分之间的分差都在3倍以上。

三、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全面提质增效

一是更加注重实绩。干警的所有行为分为对单位有积极贡献的正向行为和有消极贡献的负向行为,正向行为加分,负向行为减分,加减分不设上下限。在考核项目设置上以能够客观量化的工作为主,进行定量考核,使团队对自身业绩具有更多的预见性,考核结果更客观。

二是打通评价壁垒。对根据不同层级考评制度、不同考核办法考核出的审判团队、执行团队、综合部门、二级考核成绩,统一使用“沭法币”进行换算,内部通兑,实现全院考核一体化,增强竞争力。

三是发挥激励作用。把考核结果和干警职级、绩效工资、考勤管理、荣誉表彰、培训学习等全面挂钩,并坚持每月考核、公示、兑现。按照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的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依次对应不同级别的荣誉表彰,法官助理入额时的业绩分就用每年的业绩考核得分进行折算,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业绩考核得分进行精准分配,培训学习、荣誉表彰等全面向业绩考核排名靠前的团队倾斜。

改革案例第164号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完善“三项举措” 提升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效能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审判监督管理、促进法官业务交流,从参与人员、议事范围、程序设置三方面创新改革举措,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并在全市法院范围内推广,有力提升审执工作质效与司法公信力。

一、引入专业人员参与,保障咨询意见价值

一是建立跨专业跨区域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确保制度运行不留死角。案件提交讨论前,承办案件的审判组织根据需要讨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建议参会人员名单,确保不少于7名员额法官参与讨论。对业务交叉的法律问题,尝试抽选不同专业领域的法官召开跨专业、跨部门、连通审执的专业法官会议。为统一辖区内类型化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依托信息化手段,组织辖区跨专业、跨地域专业法官会议,促进优质审判资源高效利用。

二是注重吸纳专业意见,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在涉民生案件的讨论中,邀请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提供多元解决思路,减少矛盾对抗。涉及医疗侵权、建设工程施工等行业纠纷时,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列席会议,以接受提问的方式发表专业咨询意见,辅助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升法律适用准确性。

二、明确讨论案件范围,拓展讨论内容深度

一是规范讨论范围,明确讨论的问题性质和案件类型。从问题和案件两个角度,划定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范围。首先,提交讨论的主要限定为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涉及事实认定的,一般限于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等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交织的问题。其次,确定应当提交讨论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合议庭内部分歧较大的案件;院庭长在履行监督管理职权过程中与审判组织有分歧的案件;拟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定期对已提交讨论的案件进行集中统一梳理,对讨论频次较高的案件类型及时归纳总结,提炼类案法律适用问题清单,增强讨论指导性。

二是拓展讨论深度,关注审执业务新问题及发展趋势。在讨论个案的同时,总结交流裁判思路、调解方法和工作经验。通过研究收案数量、收案增幅、长期未结案件等审判管理数据,挖掘典型案件供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提前预判,促进共识,形成条线指导意见。

三、优化意见交换流程,提高结论形成效率

一是进行充分的会前准备。建立会前阅卷制度、规范审理报告制作,确保案情汇报全面详实、重点突出。对于要求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在会前一周将审理报告送参会人员审阅,并附类案检索报告,使参会人员事先了解议题并有充分时间准备。建立会前阅卷制度,参会人员有权请求调取观看庭审视频或者查阅案卷。鼓励汇报人制作图表汇报,通过可视化的方式呈现提请讨论的问题,提高交流效率。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结论形成机制。根据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的要求,在汇报人简明介绍案情后,参会人员围绕议题、争议焦点、意见分歧等,按照法官等级“自下而上”发表意见。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交叉的复杂情况,按照逻辑顺序将问题拆分,分阶段开展讨论。发表意见应给出充分理由,不能只作同意或不同意的简单表述。一般情况下,专业法官会议应形成一致意见或倾向性意见,给出明确观点供合议庭参考。如果法律问题复杂,暂时不能给出明确意见,也可以提出框架性意见、思路或典型类案供参考。

三是完善讨论结果的跟踪反馈机制。建立业务台账,健全会议记录,重点做好类案裁判经验积累以及意见是否采纳等情况的反馈,使专业法官会议与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衔接顺畅。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对于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采纳率为95.73%,有效过滤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量。

四、强调经验成果转化,推动审执质效提升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落实以来,在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审判监督管理、促进法官业务交流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范围内合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1004次,讨论案件2525件,研讨疑难和类型化案件1228件。

一是统一了裁判尺度。全市法院以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抓手,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制,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打通个案结论到类案应用之间的渠道。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和执行标准238余次,确定参考案例47件。经充分讨论,法官们在60岁以上务工者的劳动关系认定、交通事故中商业保险免责条款的理解、农村“出嫁女”权益保护等法律适用问题上达成一致,保证了辖区内类案裁判的统一性。

二是强化了审判监督管理。根据司法责任制的要求,院庭长主动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履行审判监督职责。2019年以来,全市范围内院庭长参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2265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再次讨论762件。同时,审判管理部门定期汇总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成果,便于为今后审执实践所用。

三是促进了法官业务交流。全市法院通过定期轮换、不定期增补、法官助理列席等方式,将专业法官会议与法官培养机制有效衔接。同时加强对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的履职管理,对到会率、意见贡献率、意见采纳率等情况进行统计,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参考因素。鼓励通过撰写调研文章、案例分析等对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进行成果转化,促进类案裁判、司法调研工作的开展。

改革案例第165号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优化程序 厘清属性 做好衔接

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制约监督作用

近年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健全专业法官会议机制为抓手,深入推进司法制约监督机制改革,全面规范运行机制,切实提升改革效能,取得良好成效。

一、严把三个环节,实现全程监督

一是明确上会案件类型,突出制约监督重点。专业法官会议主要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为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除明确要求合议庭审理“四类案件”时须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外,对拟发回重审、重大改判或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等,也应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未提交上会讨论作出的裁判被评查为错误案件的,须承担相应的审判责任。该制度实施以来,共上会讨论案件505件,2019年该院一审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率较全省中院平均指标低3.6个百分点,案件质量始终保持良好态势。

二是精准识别监督案件,确保监督不留死角。提交上会讨论的案件,通过人工甄别和系统识别相结合的方式予以确认、筛选、标记。立案环节根据涉信访风险级别、涉群体性纠纷等因素标记案件类型,自动提示承办法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理环节承办法官综合案件审理情况确定案件是否上会讨论;对代表委员交办督办案件,及时告知承办法官,确保案件监管无遗漏;执行环节法官根据执行情况及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提交上会研究,做到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精准识别、智能监督。

三是设置限制结案流程,督促法官接受监督。对需上会讨论案件,由系统提示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在数字法院系统限制结案,即未经上会研究,承办法官不得结案。该类案件上会讨论后,承办法官须将上会申请表、审理报告、会议记录提交院庭长审核确认后,方可解除限制结案。该规定实施来,法官根据识别的案件类型主动按流程提交上会已成常态,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坚持三个属性,确保监督有序

一是坚持人员的开放性,扩大监督主体。建立跨领域、跨区域、跨层级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对拟上会的案件,同一业务部门参会法官不得超过总参会人数二分之一,防止讨论意见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对刑民交叉、民行交叉、执行异议等跨领域案件,邀请本院或上下级法院具有相应审判经验和知识的法官参会;研究法律适用空白或在司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的案件,邀请专家学者列席。

二是坚持程序的规范性,确保监督有序。设立专业法官会议办公室,专人负责审核传送上会材料,确定会议时间。建立会前禁言机制,合议庭、参会法官尤其是院庭长不得提前向其他参会法官表明观点或倾向性意见,避免意见失真。参会法官按法官等级由低至高顺序依次独立公正发表意见。会议不进行意见表决,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归纳主要意见。会议情况由案件书记员和专职秘书分别全程记录,经参会人员签字后,连同申请表、审理报告等归档,做到全程留痕。

三是坚持结果的制约性,增强监督实效。对“四类案件”的讨论意见,合议庭应及时复议并向院庭长报告结果,如不采纳须提交审委会讨论。对于其他案件,由合议庭自行决定是否采纳会议意见。如合议庭不采用会议多数意见,裁判被评为错误案件的,应承担相应审判责任;法官按会议多数意见作出裁判被评为错误案件的,视情况减免审判责任。该制度运行以来,会议多数意见被合议庭采纳率达99%,讨论案件无一被重大改判或发回重审,召开审委会次数、讨论案件次数与改革前相比分别下降53.3%和77.7%。

三、做好三个衔接,拓展监督成效

一是做好会后跟踪衔接,客观评估会议成效。对上会讨论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向主持人和审判管理部门报告是否采纳会议意见,以便备案跟踪;对采纳会议多数意见导致案件进入二审或再审的,承办法官也应按上述程序报备,以衡量考核专业法官会议质效,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二是做好绩效考核衔接,增强法官参会积极性。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工作纳入司法绩效考核,法官发言符合法律规定,裁判结果正确,按每10件折抵承办同类案件1件核算工作量。法官对所讨论的案件所撰写的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学术论文评选获奖并作为裁判指引的,在晋职晋级、审判业务专家评选时给予加分。法官参会不积极,发表意见缺乏法律和法理依据,或者无正当理由缺席,全年出勤率不足50%的,也在绩效考核、晋职晋级中予以考虑。

三是做好经验总结衔接,提升监督成果效能。由相关庭室及时编纂整理,审判管理部门每年统一发布各类疑难复杂案件会议纪要,供全市法院参考。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问题,及时提请审委会研究,形成类案裁判指引,统一法律适用。自制度施行以来,该院共研究制定《关于审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裁判指引12个,在尊重法官审判权与强化制约监督管理上实现了有机统一。

改革案例第166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围绕“四个聚焦” 提升监督实效

以规范权力运行增强司法公信力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围绕“四个聚焦”构建审判监督管理“广州模式”,增强监督制约实效,有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聚焦审判执行程序关键环节,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一是聚焦流程信息公开。办案流程信息全程跟踪、主动公开、单点推送,2019年以来公开流程信息2687.7万条。“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平台提供30余项流程信息“刷脸查询”、6大类节点信息自动推送,当事人可随时掌握案件进展、实时监督司法工作。

二是聚焦执行信息公开。开发全国首个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实现重要节点主动告知、案件到期逐级预警,提供财产查控、评估拍卖等15个执行节点信息查询,群众反映突出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在阳光下“无处藏身”。

三是聚焦裁判结果公开。明确裁判文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上网公开,不上网、上网后撤销均需说明原因、严格审批,确保司法裁判经得起“围观”。累计上网公开裁判文书125.5万份,居全国法院前列。

二、聚焦案件审理效率,完善案件进度管控体系

一是实施审限层级预警机制。系统自动跟踪立案、分案、开庭、审限变更、宣判、归档、执行等42个办案流程节点,期限届满前48小时逐级向承办法官、庭长直至院长发出预警信息,超过预设期限系统自动报警并锁死;逐级督办后仍无进展的,案件信息主动推送到纪检监察部门。

二是实施专业调查委员会制度。成立超审限案件、长期未结案件专业调查委员会,定期督查。对经界定属无正当理由超审限、长期未结案件的,承办法官签订清结责任状,明确结案期限,调查委员会同时向分管院领导发出督办提醒函、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监督。

三是规范执行“一案双查”管理机制。探索“联合督查+交叉巡查”模式,由执行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采取交叉巡查方式开展“一案双查”工作。完善惩处衔接机制,联合调查组分别核查、会商形成检查结论后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三、聚焦风险多发重点案件,健全案件质量监管体系

一是完善判前检索制度。对存在法律适用争议的案件,要求承办法官在评议时提供关联案件、类案检索报告,承办法官无充分理由不得作出与本院先例冲突的判决,截至2020年10月20日,已有191件案件强制类案检索。

二是优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成立案件评查委员会,设立刑事、民事、立案和执行等专项评查组,确保每年每名员额法官至少随机抽取1件案件参与评查。评查结果纳入法官绩效考核,根据评查情况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扣分或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三是健全“四类案件”监管机制。上线“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平台,嵌入法院办案管理系统,系统自动识别标注,形成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全流程在线监管模式,将权力关进“数据铁笼”。平台上线以来,779件案件经系统自动标识直接由院庭长监管。

四、聚焦排除内外部潜在干扰,确保审判权行使更加公正

一是规范院庭领导行权方式。制定《院庭长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厘清正当监管和违规过问界限。院庭长可通过查阅卷宗、旁听庭审等形式行使监督权,行权过程形成监督日志并全程可倒查,严防不当干预过问案件。

二是严格落实任职回避要求。全面审查干警任职资格,不符合任职条件人员一律调离审判和领导岗位,在法院官网公布22名干警任职回避情况。向律师事务所发出任职告知书,杜绝“夫妻档”“父子兵”隐名代理、利益输送。

三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监督。积极配合市人大、政协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主动报告年度工作以及司法公开、智慧法院建设等专项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全方位监督。

四是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向案件当事人随案发放监督卡,构建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间的常态化交流机制,邀请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重大案件庭审等。

五、聚焦深度应用前沿技术,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科技支撑

一是海量资源运用促进监管提“质”。完善智慧审理系统,优化类案识别推送、强制检索功能,有效约束自由裁判权。积极利用大数据管理分析平台开展办案态势智能研判,实现司法资源合理调配。

二是技术手段融合促进监管增“效”。狠抓审判流程节点管理,系统自动跟踪监督、期限届满预警节点从26个增加到42个,覆盖办案全流程,2019年办案平均用时同比下降18.3%。

三是主动对接新科技推进监督现代化。率先实现5G远程庭审,借助4K超清视频传输、VR还原现场等实现庭审“无死角监督”。借助区块链技术,建成全国首个“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实现信息、证据一键固定。

改革案例第167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审判辅助事务二元分道 资源重组释放审判新动能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着眼全流程网上办案新需求,聚焦审判辅助事务运行载体与行为模式新变化,剥离非核心审判辅助事务,实行全流程集约化运行,确保核心审判辅助事务“轻装快行、提速增效”,同时配套优化重组审判辅助人力资源,运用科技手段强化辅助事务监督管理,有效释放提升审判质效的新动能。2020年1—9月,在收案数量不减、工作人员不增的情况下,该院同比庭前准备周期缩短7天,案件审理周期减少10天,结案同比增长11.1%,上诉案件移送周期减少33天,审判效率显著提升。

一、搭建审判辅助事务集约新平台,实现司法辅助事务科学分道

一是二元划分审判辅助事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审判辅助事务划分为核心审判辅助事务和非核心审判辅助事务。核心审判辅助事务主要包括组织庭前会议、调解、草拟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等。非核心审判辅助事务主要包括材料收转、排期、送达、保全、鉴定、庭审记录、归档、上诉等。根据两类事务难易程度、专业要求的不同,合理调配审判资源,确保核心辅助事务聚焦法官审判核心业务,非核心辅助事务集约高效办理。

二是非核心辅助事务实现“八项集约”。出台《优化审判流程工作方案》,改变案件单线流转模式,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办理平台,将上述8项非核心审判辅助事务从审判业务部门剥离,统一集约至该平台办理。全面推行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案件归档方式,办案人员办结案件后,由档案工作人员统一对电子档案核查跟进和整理归档。各项事务专人负责、分段处理,有效解决人员流动带来的某个岗位空缺导致的环节中断、衔接不畅问题。集约以来,原由49名法官助理负责的非核心事务性工作减少为由8名书记员负担,原由法官助理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减少了56%。

三是推进审判辅助事务标准化建设。结合无纸化办案工作实际,出台《案件材料集中收转工作规程》《集中排期送达工作规程》《上诉案件移送流程规定》等涉及各环节的七项制度规定,明晰时限要求和工作标准。各类辅助人员严格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推进审判辅助事务标准化建设。明确集约事项不符合标准要求造成的案件拖延或质量瑕疵由相应人员承担责任,确保集约事务规范高效、责任明晰。在标准化机制推动下,平均排期周期由原来的8.6天缩短至1天,进行首次送达的时间由原来的14.7天缩短至3天,平均归档周期由原来的58.4天缩短至29.3天。

二、构建团队配置新模式,提升人员分类管理机制效能

一是配置双驱模式团队。在审判辅助事务二元分类的基础上,深化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将现行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单一团队配置模式变革为“法官—法官助理”与“审判辅助事务审核官—书记员”的双驱动团队配置模式,审判辅助事务审核官由业务能力突出、责任心强的员额法官兼任或退额的法官专职担任。前者处理核心审判业务,后者则专门集中处理非核心审判辅助事务,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和两类事务的专业、高效处理。非核心审判辅助事务不再纳入审判团队的组合中,充分提升法官和法官助理团队专司裁判、提升质效合力。

二是完善团队全链条运转机制。出台《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暂行规定》,保障双驱动团队在各自环节各司其职,负责核心事务的法官助理分属各审判执行部门管理,负责非核心事务的书记员由诉讼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对单项审判辅助事务实行分段分项培训,根据辅助事务的情势变化由中心对书记员实行动态调配,防止集约机制出现空转,保障审判流程高效运行。

三是利用社会化服务实现再分流。梳理适合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审判辅助事务范围,出台《推进社会化服务实施工作方案》,对文书集中送达、案卷集中整理及扫描、司法网拍、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设备维护、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辅助事务实行购买社会化服务,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实现人力资源集约、财政成本下降、服务质效提升。

三、赋能审判辅助事务监督管理新途径,发挥数据集约管控优势

一是辅助事务智能分配。在电子卷宗办案系统中嵌入集约事项管理模块,具备动态数显、事务统筹、业绩展示、冲突校验、瑕疵识别等各项功能,将辅助事务分配从“循案管理”向“循数管理”转变,实现工作科学统筹、人力及时调配。对于法官工作冲突、归档材料缺失等事项智能识别提示,有效提升非核心审判辅助事务从核心团队剥离后的办结成功率。

二是审判流程精准管控。严格流程节点管理,按照上级法院规定将排期、送达、扫描、归档等各环节办理时限嵌入办案系统,实现时限临近自动预警提醒。将超期办理案件纳入院庭长监管范围,对各环节超期办理等审判偏离行为自动锁定,最大限度避免因主观原因带来的办案周期不当拖延。

三是审判业绩实时测评。科学设定法官助理、书记员从事各项审判辅助事务的考核指标,通过可视化展示、案件数据分析、审判绩效管理三项功能,实时记录辅助事务操作及监管行为,自动汇聚、分析、测算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审判业绩并进行实时排名,充分发挥审判绩效考核体系提升审判辅助事务质效的导向作用,避免因事务性质不同带来的分工不均、考评不公等问题。

(全文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原标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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