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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家居装修“提供”“接受”劳务须谨慎

2020-12-18 11: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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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9日,龙陵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邓某某等五人系受害人普某某近亲属,被告赵某某系龙陵县龙山镇龙山社区某小区回迁房业主,被告周某某系房屋装饰装修美缝项目承包人,受害人普某某系劳务提供者。

2020年5月,被告赵某某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将木工、刮瓷、瓷砖铺贴、美缝、窗帘等装饰装修项目分别进行承包。装修期间,与被告周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将瓷砖美缝项目以9元/㎡的单价承包给周某某。周某某系龙陵县某家政服务经营部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与受害人普某某等熟识,经营部停业后,周某某时常邀约上班时认识的姐妹从事家政服务或承揽简单的装饰装修工程,每日向雇佣的工人支付100元工资。2020年6月7日,普某某受周某某邀约,到龙陵县凯龙城从事美缝施工。6月8日18时许,在凯龙城的工作完成后,俩人将美缝施工工具搬运到赵某某装修工地,在安放工具返还时普某某不慎从二楼跃层空洞缺口坠落,报警后虽经医生到场抢救,但普某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留下需要抚养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及年迈的父母。

经过一审、二审审理认定受害人普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事卫生保洁等涉及高空作业工作,在上楼查看房屋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存在的危险性,因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充分、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不慎从二楼坠落死亡,应当对自身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被告周某某在龙陵县某家政服务经营部停业后,邀约普某某从事美缝工程,具体施工由周某某管理支配,施工工具由其提供,并按实际参与施工天数支付报酬,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周某某作为雇主,对受雇人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加强对雇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在提供劳务者受到伤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对普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被告赵某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在分包装修工程时,应采取实质性防护措施提供给施工人安全的作业环境,因其房屋二层空洞未安装防护设施,存在明显的危险情形,应对普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据此判决:由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15日内赔偿原告邓某某等各项损失154949.1元;由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15日内赔偿原告邓某某等206598.8元,扣除已垫付的丧葬费53700元,再行赔付152898.8元。并驳回了原告邓某某等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基于该类案件存在的问题,法官贴心提示大家:

一、业主接房后面临装修,若自行组织施工,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若交由他人施工,尽可能选择具有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的公司,并在合同中对工程单价、工程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避免因责任不明确产生纠纷。

二、雇主在雇佣工人时,应根据所从事的工种风险程度购买相应的工伤保险,若不幸发安全事故可分担雇主赔偿责任,也避免雇员在受到伤害后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同时,防患于未然,加强对雇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提供劳务者要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在提供劳务前,应明确工作内容,掌握相应的安全技能,熟悉工作环境,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祝装修完毕的您愉快地迁入新居!

供稿:刘晓娟

原标题:《【以案释法】家居装修“提供”“接受”劳务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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