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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康某提供虚假证言案案例评析

2020-12-18 17: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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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情简介】祁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08月21日16时53分21秒向我局八宝派出所移送一违法线索称:我大队于2020年08月03日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祁连县八宝镇湟嘉公路二尕线与滨河路西出口交汇处青A牌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开出路基撞上电线杆,在调查交通肇事过程中发现报案人康某提供虚假证言,可能导致关键证据流失,请派出所查处。

【调查与处理】祁连县公安局八宝派出所于当日将该案件受理调查,经查证:2020年08月03日02时30分许驾驶人康某云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湟嘉公路二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路西出口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面撞到电杆,造成无人员受伤,电杆、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康某云让同乘人员其妻子林某寻找其哥哥康某前来帮忙,康某到达事故现场后因康某云无机动车驾驶证故提议自己顶替康某云处理交通事故,让其弟弟康某云离开现场,故康某于2020年08月03日03时41分报警报称:自己驾驶的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开出路基撞上电线杆。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后开展调查,经询问,康某称自己是机动车驾驶人,顶替康某云处理交通事故以骗取保险,并在祁连县交警大队民警开展调查时提供了虚假证言。案发两天后康某和康某云主动到祁连县交警大队交代了案发事实,康某主动交代系冒名顶替,实际驾驶人为康某云,康某云也如实供述了案发过程,以及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并且康某主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放弃索赔申请,及时悔悟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案件的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康某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于康某案发后及时悔悟,主动到交警大队交代了事实真相,并主动向保险公司提交放弃索赔申请,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康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故决定给予康某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其弟弟康某云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证据时,作为案件的证人或者当事人不如实作证而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谎报案情,从而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不真实的,虚假的证言危害很大,给案件的审理工作造成许多困难,甚至造成放纵违法犯罪或者冤枉好人的恶果。一些违法行为人为追求个人的金钱利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依法办理、侦查案件,不仅为公安机关调查案件带来不便,甚至可能造成违法犯罪人员逍遥法外。对于那些心存侥幸、漠视法律的人,他们必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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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例评析|康某提供虚假证言案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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