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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青海1人因散播疫情谣言被依法查处

2020-12-21 17: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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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变化牵动人心,

谣言的传播扩散更会严重影响

当前的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当前,

谣言不仅会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还可能加剧紧张情绪,

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8日18时许,贵德县河阴镇某村村民魏某在贵德县旧汽车站门口,用手机拍摄县医院医护人员出诊视频,并在视频中称“贵德县出现肺炎疫情”,发送至两个微信群,后该视频广泛传播。

调查与处理

贵德县公安局发现该视频后,迅速对该视频真实性进行调查,并与县人民医院核实,2020年11月18日下午17时许,贵德县人民医院接县卫生健康局电话称:我县有1名从武汉返贵人员,要求医院马上派遣医护人员赶赴县疾控中心,参与可疑人员核酸检测工作。

贵德县人民医院派出发热门诊工作人员到达疾控中心后,对可疑人员开展核酸检测采样。可疑人员石某,于11月18日从武汉返贵,排查出石某及其密切接触人员5人,11月19日00时石某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贵德县人民医院为进一步核实检测结果,将石某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新冠肺炎抗体和核酸检测采样送至省疾控中心进行复检,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违法行为人魏某2020年11月18日18时许驾驶本人所属出租车(车牌青ET3***)至迎宾西路三岔路口,看到一辆救护车停在路边,车旁边站着两名穿防护服的医护人员,魏某拍摄小视频,视频中说“贵德发现新冠肺炎了,明天大家口罩戴上”,并发到亲友微信群,之后被微信群中的成员转发,该视频迅速广泛传播。

依据魏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魏某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散布疫情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的

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1.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3.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

切勿相信、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

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

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

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对于编造,散布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希望广大网民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环境

团结一心,共同抗击疫情!

来源 :青海普法

原标题:《【以案释法】青海1人因散播疫情谣言被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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