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警惕!帮助行为也构成犯罪 ——伊通县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0-12-22 16: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近日,伊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詹某等人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过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元;这是伊通县人民法院为打击网络犯罪活动迈出的坚定一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詹某曾向亲友董某、占某、吕某等人索要身份证、手机号注册20余个支付宝账户用于“跑分”,即将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他人,帮助别人收取不合法的钱,收到钱后再转入对方指定账户。

2020年5月,詹某认识了A(另案处理),二人商议,由詹某将A犯罪所得进行“跑分”,并约定詹某每10,000元收取提成80至100元。随后詹某在明知或应当明知A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伙同林某向A提供多个支付宝账户、收款二维码及银行卡用于接收赃款。为躲避追查,在被害人将钱款打入后,二人将赃款在多个账户间进行多次流转,然后按照A指示将钱打入指定银行账户。经统计,2020年5月16日至5月22日短短六天,詹某、林某向A所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及银行卡流水达人民币857,593.95元。詹某获利1600元,林某获利1700元,二人违法所得已经全部上缴。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罪名,一般认为本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也就是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不少人缺乏法律意识,为贪图小利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出租给他人,这些行为恰巧为电信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在此,法官温馨提醒,切莫贪图小便宜,从而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害人害己。广大网友也应同时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勿将自己的个人隐私透漏给他人,避免遭受重大损失。

(图片来源于网络)

更多精彩 敬请关注

重点回顾

☛ 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等贪污案二审开庭并当庭宣判

☛ 吉林省法院援疆工作队持续加强队伍建设 积极助力受援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 白山中院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 2020年全省高、中级法院遴选法官和部分基层法院选调法官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在吉林调研

☛ 吉林省法院驻京工作组临时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 遏止源头巧办案 高效止纷解民忧

☛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 楼上业主为啥不用赔?

☛ 吉林抚松法院 举办人民陪审员岗位培训班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原厅长林玉成受贿案一审宣判

☛ 永吉法院:法院为企业讨回百万款项 当事人锦旗致谢

☛ 吉林抚松法院:全民禁毒普法宣传“零距离”

☛ 紧扣目标任务 找准职责定位 更好服务保障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警惕!帮助行为也构成犯罪 ——伊通县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