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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祁连县关于处置破坏换届选举行为的公告

2020-12-22 12: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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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连县关于处置破坏

换届选举行为的公告

★★★

为进一步严肃换届纪律、匡正换届风气,依法依规从严处置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氛围,保证2021年全县村(社区)“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推进、圆满完成,现公告如下。

情形一:拉票贿选行为

拉票贿选行为是指在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诱惑本村(社区)党员、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影响党员、选民或其他候选人意愿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拉票贿选。

界定:拉票贿选行为是指在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诱惑本村(社区)党员、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影响党员、选民或其他候选人意愿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拉票贿选。

具体表现为:

1

本人及其亲属或授意、委托、指使他人,向党员、选民或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赠送现金、各种消费卡(券)和其他实物、费用等进行拉票的行为。

2

本人及其亲属或授意、委托、指使他人,无正当理由对党员、选民提供吃请、旅游或安排其他消费娱乐活动,要求或暗示党员、选民为本人投票或帮助其当选的行为。

3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党员、选民做出各种承诺的行为。

4

以慰问、帮扶或赞助名义变相赠送财物,影响党员、选民意愿的行为。

5

突击性分发集体资产、为党员群众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电话费、水电费等费用进行拉票的行为。

6

向其他候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行为。

7

其他拉票贿选的行为。

处置方式

存在以上行为的,由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请示上级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候选人资格。具有违法事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拘留十日,并可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二:破坏换届选举秩序。

界定:破坏换届选举秩序是指在换届选举期间,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破坏依法进行的换届选举正常秩序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破坏换届选举秩序。

具体表现为:

1

以恐吓信或其他方法威胁候选人、候选人家属、选民人身安全的行为。

2

公然侮辱、诽谤候选人的行为。

3

捏造事实、散布谣言、匿名诬告他人的行为。

4

串联、煽动非法集会或群体性上访的行为。

5

通过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平台,造谣、诽谤、传播有害信息,干扰换届选举的行为。

6

拉拢、怂恿、胁迫他人故意不参加选举的行为。

7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换届选举正常工作或限制选民和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

8

非党员参与或干扰党内选举的行为。

9

不按正常委托程序投票,或未经委托代为投票,或多拿委托票代为投票,或抢夺他人选票投票,或诱导、胁迫他人违背自主意愿填写选票,或篡改选举结果,或撕毁公示结果的行为。

10

10.其他破坏换届选举秩序的行为。

处置方式

以上行为具有违法事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四十二条、五十条规定,拘留十日,并可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三:破坏选举现场。

界定:破坏选举现场行为是指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诱导、贿赂等手段,侵犯党员或者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选举场所或者工作设备,冲击选举现场,扰乱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视为破坏选举现场。

具体表现为:

1

非法携带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器具或威胁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换届选举会场的行为。

2

殴打、侮辱谩骂党员、党代表、选民或工作人员的行为。

3

以贿选、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党员、党代表、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围堵、封闭换届选举现场主要路口、通道、大门的行为。

5

强行占据、封锁换届选举场所的行为。

6

在换届选举现场私自以打横幅、发传单、贴标语、录音录像等方式干扰选举工作的行为。

7

在现场干扰他人填写选票或投票的行为。

8

在换届选举现场起哄、煽动群众闹事,造成换届选举现场混乱的行为。

9

挑起事端聚众斗殴、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故意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

10

推搡、踢踩和损坏票箱等选举设备或撕毁选票的行为。

11

11.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冒充党员或选民填写选票等,导致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的行为。

12

12.起哄、辱骂、围攻候选人或工作人员等。

13

13.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行为。

14.酒后破坏选举现场的行为。

15.其他破坏选举现场的行为。

处置方式

以上行为具有违法事实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拘留十日,并可处500元罚款。其中结伙斗殴的,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拘留十五日,并可处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 源:县委组织部

原标题:《【换届选举】祁连县关于处置破坏换届选举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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