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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冬里,夏河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暖人心!

2020-12-23 17: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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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上午,夏河县人民法院举行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为一起涉民生案件的申请人现场发放救助金2.5794万元,有效缓解了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温情。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贡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五菱宏光小型普通客车,载李某、仁某、拉某等七人从合作市驶往青海省同仁县。04时30分许,当行驶至国道316线夏河县甘加镇西科村路段处时车辆驶出路面,致使乘车人李某、仁某受伤。经鉴定,仁某因车祸伤致右锁骨骨折、右侧第二根、左侧第一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皮破裂构成轻伤一级;李某因车祸伤致左踝关节骨折并脱位构成轻伤二级,右侧额部蛛网膜囊肿。

2020年1月17日,夏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案侦查,在法定时限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贡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法院依法审理,对贡某作出有罪判决,并责令贡某对李某和仁某进行民事赔偿。但因被告人贡某家庭困难,案发时尚未成年且在监狱服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李某与仁某需要大量的后续治疗费,常常入不敷出,生活一度陷入困境。故向我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我院经审查,认为其二人符合相应条件,遂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救助款项获批后,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李某和仁某前来领取。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直接面向群众,解决的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是积极探索多元化司法救助模式,创新发挥法院职能,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举措,对切实防止因案返贫、因案致贫具有积极意义。今日,我院分别为2名符合司法救助的申请人发放救助款1.2897万元,合计2.5794万元。

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夏河县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司法救助相关政策规定,不断规范和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确保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得到司法救助,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救难和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畅通救助渠道,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传递司法温暖,实现执行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原标题:《寒冬里,夏河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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