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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宣判!红花岗区首例洗钱案作出一审判决

2020-12-24 11: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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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某、胡某某犯洗钱罪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胡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七千元,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该判决已生效。

据悉,该起案件是是红花岗区首例洗钱犯罪案件,该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向公安机关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把准侦查方向,补充和完善证据,确保侦查活动顺利、有效进行。

2017年下半年,钱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冯某某(另处理)经筹备在遵义成立某置业公司,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参与筹备并帮助公司选址,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后变更为被告人胡某某。

钱某某、冯某某和郭某某口头约定,在贵州省威宁县合作投资种植项目,由郭某某负责种植基地管理。2018年3月至12月,该公司以投资种植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300余万元,期间,钱某某多次带领集资参与人到种植基地考察,郭某某参与接待,郭某某明知该置业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仍然通过提供个人账户以及提取现金的方式转移该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资金共计20余万元,胡某某明知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仍然提供个人账户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50余万元。

检察机关经过全面审查,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胡某某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掩饰、隐瞒其资金来源及性质,分别通过接受转账、提取现金或提供自己的个人账户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等方式,帮助钱某某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进行掩饰和隐瞒,二人的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洗钱罪将二被告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全面客观出示了该案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有力指控了二被告人的洗钱犯罪。

检察官提醒:

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提供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转账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洗钱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不但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还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来源: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整理:蔡莎莎 郭知青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宣判!红花岗区首例洗钱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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