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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七人合议庭来了!

2020-12-24 18: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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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林区基层法院12月22日开庭的四起案件,每案皆由三名员额法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这是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首次适用“3+4”的合议庭模式公开审理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别眨眼,七人合议庭来了!

案件回顾

12月22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三起盗伐林木,一起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三名员额法官及四位经验丰富的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审理,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卢某在白河林业局两江林场施业区内盗伐国有林木。经鉴定,被砍伐的水曲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幼树180棵、杂木幼树82棵。

2020年4月,被告人孙某在白河林业局宝马林场施业区盗伐国有林木。经鉴定,被砍伐的水曲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65棵、柞树22棵、山槐32棵、榆树18棵、杂木46棵。

2020年3月,被告人郭某在白河林业局宝马林场施业区盗伐国有林木。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幼树401棵。

2020年3月,被告人侯某在白河林业局宝马林场施业区盗伐国有林木。经鉴定,被砍伐的被砍伐的水曲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21棵、柞树49棵、杨树141棵、色树100棵、杂木22棵、柳树18棵。

在休庭合议时,四名陪审员与合议庭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进行评议,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都发表了独立意见。

合议庭法官在对法律适用进行评议后认为,被告人卢某、孙某、郭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侯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同时依法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判决,判令四名被告恢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原状;如不能恢复,则应承担第三方代为恢复费用。

知识链接

什么是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什么是七人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什么是盗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寄语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采用七人合议庭审理,既是扩大司法领域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也是强化庭审中心地位,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关键举措。

人类生存环境与自然环境息息相关,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人有责。

违法盗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必将受到法律追究,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将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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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法院环资庭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原标题:《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七人合议庭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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