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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捕鱼18斤 赔偿8500元又获刑
12月23日,银海区法院利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审理了被告人郑某文非法捕捞水产品及一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该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舒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审现场
刑事部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文在南海北部湾海域伏季休渔期间,于2020年7月6日9时许,驾驶一艘“三无”渔船,使用单船电推移抄网在北海市银海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现场缴获郑某文使用的电捕鱼工具及渔船一艘、渔获物18.84斤。被告人郑某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
民事附带刑事公益诉讼部分
除此之外,公诉机关一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文被银海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时正处于休渔期,而其使用的渔具单船电推移抄网属于电鱼工具。经北部湾大学海洋学院专家评估,郑某文造成了海洋生态损害,修复费用需要6500元。
被告人郑某文受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文在休渔期使用非法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影响了海洋生物种群繁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郑某应该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海洋生态修复费用及本案评估费用共计8500元。
七人合议庭
庭审期间,被告人郑某文认罪态度良好,当庭对自己电捕鱼行为造成海洋生态损害进行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庭后,郑某文家属代其支付了生态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共8500元人民币。本案将择期宣判。
作者:余淼
来源:银海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用电捕鱼18斤 赔偿8500元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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