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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三名男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 未遂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12-25 21: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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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未遂案,被告人岩某尖、岩温某、岩某忠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岩某尖邀约岩温某、岩某忠驾驶摩托车到布朗山乡三十六道班准备接送三名欲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拉的人,三人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达接应地点后没有找到要接送的偷越国境人员,后三人便驾驶摩托车返回布朗山空坎村,在经过布朗山乡勐昂警务室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尖、岩温某、岩某忠违反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岩某尖、岩温某、岩某忠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岩某尖、岩温某、岩某忠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尖、岩温某、岩某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给出的定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着手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并不以将他人运送出国境为既遂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岩某尖、岩温某、岩某忠虽没有接到要运送的偷越国境人员,但已经驾驶车辆去指定地点接送,属于已经着实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因此,认定为未遂。

2020年,云南省正在开展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勐海县边境线长,边境地形复杂,跨境违法犯罪问题突出,为确保勐海县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勐海法院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治国先治边、治国必治边”的理念,对跨境违法犯罪分子从严判处。同时,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莫要为了一点眼前利益,而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一旦触犯了法律,将会如同本案三被告人一样,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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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勐海县三名男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 未遂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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