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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祁门县法院:“海王”2.0骗钱骗感情 获刑四年六个月

2020-12-26 14: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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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祁门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二十五万零二十四元返还给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iPhone 8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01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孙某通过微信加胡某为好友,并告知胡某,自己是通过某婚介网认识她的,谎称自己叫“吴某某”,是黄山市屯溪区人,家中开烟酒店的,想和胡某谈男女朋友。双方发展为恋爱关系后,自2018年9月至2020年2月,孙某虚构筹钱放贷、给朋友帮忙开销费用等理由从胡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46589元。

02

2019年11月,被告人孙某通过某相亲网发消息给陈某,加陈某为微信好友,并谎称自己叫“孙某某 ”,在上海跟别人合伙做酒店经营管理,为了照顾父母才回到黄山发展。2019年12月初,双方见面后进行交往。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孙某虚构投资房产、做生意亏本、偿还债务利息等多种虚假理由从陈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03435元。

以上被告人孙某骗取胡某、陈某钱财未还数额共计250024元,没有退出赃款。被告人孙某于8月25日主动到祁门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03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多次实施诈骗、有诈骗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文字丨章芳 程海卫

原标题:《【以案释法】祁门县法院:“海王”2.0骗钱骗感情 获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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