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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法院·典型案例】老板“跑路”拒不支付工资 被判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20-12-26 16: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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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桂以某铭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包某酒店的装饰装修工程,约定工程价款为人民币188万元,按工程进度拔款。张某桂雇佣工人张某文、杨某华等十四名工人为某酒店施工,某酒店按工程进度先后向张某桂拔付工程款100余万元,张某桂收到该工程款后用于个人支出和其他用途,未支付上述十四名工人工资共计21万元。2019年2月,张某桂外逃无法联系。同年3月12日,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某铭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张某桂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同年3月15日前足额发放拖欠上述工人工资共计21万元,但张某桂逾期仍未履行。同年8月15日,张某桂在外省某地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决:被告人张某桂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桂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告人张某桂在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后,即关闭手机,潜逃外省,且在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某铭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张某桂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同年3月15日前足额发放拖欠上述工人工资共计21万元后,仍不予理会,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犯意明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项的“逃跑、藏匿的”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亦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恶意欠薪的经营者,要恪守法律和道德,不要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被欠薪的劳动者,要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合法诉求,进行理性维权。相关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督促相关用工主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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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顺法院·典型案例】老板“跑路”拒不支付工资 被判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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