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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山法院工作报告中的这些案件,你都清楚吗?

2020-12-27 10: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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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案例简介

典型案例

君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君山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026件,审结2840件。在今年的法院工作报告中,所涉及到的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案例,都是些什么案子呢?一起来看看吧

扫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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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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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01

代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代某与胡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君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一年不等。

02

罗某等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6年以来,被告人罗某与刘甲、刘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岳阳市君山区、岳阳楼区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君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人刘甲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刘乙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

03

贺某等2人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5年以来,被告人贺某与饶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君山区多次实施非法采矿、聚众斗殴、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君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饶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吴某、刘某等7人因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追缴被告人贺某等实施非法采矿、敲诈勒索、赌博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三百二十六万余元,上缴国库。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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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口罩案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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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底至2月初,4名“00后”王某、张甲、丁某、张乙在闲鱼、百度贴吧、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发布大量虚假的口罩售卖信息,以虚假的口罩图片、视频和医疗公司营业执照骗取被害人耿某、谢某、马某等7位买家的信任,通过收取口罩定金、货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1.508万元。

君山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王某、张甲、丁某、张乙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二万元;张甲、丁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一万元;张乙单处罚金二千元。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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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案

2018年7月,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共同出资23万元,委托一家公司模仿《大话西游》制作一款名为“江湖西游”(后更名为“江湖手游”)的私服网络游戏,并成立了公司,雇佣了吕某等人负责运营,发展了史某等7人为游戏代理。截至案发,赵某发展的所有下线代理及玩家累积充值795万余元,代理提成最多的分得127万余元,少的也有8万余元。负责游戏运营的吕某等人也获得了10万至9千不等的报酬。

君山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主犯赵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他十四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

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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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水电催缴物业费案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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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0日,李某购买了位于君山区某小区房屋,合同约定在交付该商品房时,用水、用电等配套设施齐全。2019年5月12日,李某前往该物业公司办理收房等相关手续,发现自己的房屋未开通用水、用电。物业公司以李某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装修手续,且拒绝协助李某办理开通用水、用电,李某多次前往物业公司协商未果,致李某始终无法装修和入住。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合同已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应保证用水用、用电等配套设施齐全,李某办理了交房手续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李某未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拒绝为李某开通用水,侵害了李某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协助原告李某开通位于君山区某小区房屋的用水用电,并赔偿李某相应物业服务费损失。

守护一江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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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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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案

杨某、王甲、王乙、李某、韦某5人出于个人玩鸟斗鸟嗜好,自2019年4月份至2019年12月份,单独或结伙在岳阳市君山区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内利用丝网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狩猎后各自将获得的野生鸟类带回租住房内关进笼子进行饲养。

君山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王甲、王乙、李某、韦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该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王甲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王乙、李某单处罚金三千元,韦某单处罚金二千元。5 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28900 元以及生态损坏鉴定费用5000元。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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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入选

“最高法院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3月27日晚19时许,家住湖北监利县三洲镇熊洲村的被告人何某、孙某相约去长江电鱼。当晚21时许,两人驾木质渔船到达长江岳阳段君山银沙滩附近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活动,22时许,两人行船至长江岳阳段君山孙梁洲附近水域继续实施非法捕捞活动,23时许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作案用的电捕鱼工具一套、木质渔船一艘,及非法捕捞渔获物82.79千克。

君山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何某、孙某两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何某、孙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承担4762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努力让人民群众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感受到公平正义

君山法院一直努力

原标题:《君山法院工作报告中的这些案件,你都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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