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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法院家事审判之民法典离婚相关规定解读

2020-12-28 19: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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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也是婚姻家庭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提倡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夫妻应互相关爱。若已无复合可能,不如给与对方最后的温柔,接纳现实,开启彼此的新未来。然而,离婚时,孩子怎么办?财产怎么办?债务怎么办?就是必须要理清楚的问题了。本期我们关注的核心话题就是离婚。

离婚都有30日冷静期吗?

不。在我国,离婚可采取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民法典》新增的离婚冷静期,确切说来,是对于协议离婚而言的,防止冲动离婚、草率离婚、保障婚姻关系稳定。

《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其实,登记离婚冷静期是有前后两个30日的。前一个30日是冷静期,满30日オ可以申请发给离婚证;后一个30日是对申请发给离婚证规定的期限,即30日冷静期完成后,在其后的30日内不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放弃了登记离婚的机会。如果仍然主张登记离婚,需要再次提出登记离婚申请。

分居满2年才能离婚吗?

不。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在离婚理由中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后,孩子由谁直接抚养?

不一定。《民法典》将子女的年龄段分为2周岁,2周岁至8周岁和8周岁及以上。不满2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可以给孩子改姓吗?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

孩子改姓,另一方不给抚养费等可以吗?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就是说,无论孩子跟谁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离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给孩子抚养费。如果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而父亲不给抚养费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先和孩子父亲商量,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孩子父亲支付孩子抚养费。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无过错方会多分财产吗?

会。《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款,表明了立法者倾向于更好地保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利益的态度,以促使夫妻双方更好地履行婚姻中的忠实义务,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可以申请补偿吗?

可以。《民法典》将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中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夫妻一方挥霍共同财产的,可以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吗?

可以。《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1064条新增对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式,明确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引导债权人应加强事先防范,对于大额债务,应当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以免事后说不清、缺乏证据。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标题:《绥芬河法院家事审判之民法典离婚相关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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