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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不栓绳致他人受伤,高平一养狗人赔偿四万元!
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由于被告的狗未栓绳,原告在散步时被被告所饲养的狗扑倒后受伤,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本院。
生活中,
类似养狗伤人的案例并不少见。
那么,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担责呢?
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受伤系因被告的狗扑倒所致,且原告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被告作为饲养人应当全部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本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四万余元。
法官寄语
近年来,宠物犬伤人事件不断发生,导致因养犬产生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养犬虽是个人的权利,但是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比如不处理动物粪便、遛狗不栓绳等,不仅破坏市容环境,严重的甚至会威胁他人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饲养动物,是公民的自由,但动物本身没有是非观,需要饲养人士多加约束,关于文明养犬,晋城市早已出台《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点击查看详情),还需大家认真遵守,千万不要因为疏忽大意而越过法律的红线,最终不但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进行经济赔偿,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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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侯彦菲
图片 | 网络
原标题:《养狗不栓绳致他人受伤,高平一养狗人赔偿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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