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辽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二)

2020-12-30 18: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案例8、霍林郭勒某煤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王某荣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荣系被告单位霍林郭勒某煤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该公司与某发电公司签订供煤合同并与他人商谈共同经营该业务。王某荣隐瞒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无力投资、已将资产等抵押的事实,代表公司与他人先后签订《买卖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各一份,共同经营煤炭业务。合同签订后,投资人将1365万元投资款转入该公司账户。王某荣仅将部分资金投入经营,将送煤回款1500余万元中的393.7万元返还投资人,余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给投资人造成971万元的损失。

裁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鞍山中院裁定准许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经济纠纷,被告人在经营活动中虽有隐瞒和欺诈的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经营获利,没有非法占有投资款的犯罪故意,也没有携款潜逃及挥霍行为。鞍山中院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认真落实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刑事政策,全面审查、甄别涉案证据,坚持疑罪从无,有效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转为刑事责任,避免了冤错案件的发生,树立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鲜明导向。。

案例9、抚顺某钢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抚顺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大型钢铁重点企业和军工材料研发及生产基地,在我国的冶金史上,其曾创造了诸多的第一,于2000年在上交所上市,总股本13亿股。近年来,受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及大规模举债、产能未能充分释放、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等因素的综合影响,陷入严重的经营和债务危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其资产总额为95.61亿元,负债总额为106.43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11.32%;公司背负了逾70亿元的高额金融债务,每年的财务费用多达4亿元。经债权人申请,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依法裁定受理该公司重整一案。

裁判结果

2018年11月22日,抚顺中院裁定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18年12月26日,抚顺中院裁定确认该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帮助企业减轻包袱、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提高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水平,提升困境企业司法拯救能力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应有之义。在抚顺中院的监督指导下,该重整案自法院裁定进入程序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后仅用了98天,相比已有上市公司重整案例,节省了社会资源和成本,实现了较高的重整速度和效率。利用可流通股票抵债等手段化解了企业债务危机,调整企业未来经营方案,优化产品、业务结构及经营模式,为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动能。重整过程中,法院在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框架内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重整效率,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公布信息,全程公开、步步留痕,提升了重整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上市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案例10、本溪某有限公司与沈阳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17日,本溪某有限公司、沈阳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本溪某有限公司销售给沈阳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热水锅炉一台, 合同总价款为125万元。其中部分价款在合同第八条约定以沈阳市于洪区一处房产及一间车库抵顶甲方所欠乙方部分设备款。合同第九条约定:违约方(被告)要承担货款总额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本溪某有限公司依约交付锅炉并安装投入使用,沈阳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溪某有限公司在请求沈阳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未果情况下,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沈阳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给付欠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沈阳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给付本溪某有限公司货款428 502元,违约金585 000元。本溪某有限公司于沈阳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之日,将案涉房屋及产权证返还给沈阳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商业行为的参与者各方都守规则、讲诚信,才能对商业前景有信心,敢作为。本溪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坚定支持诚实守信一方,规制违约失信一方,就是培育、鼓励、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重要作为之一。本案的裁判结果判决被告支付的违约金数额高于本金数额,在民事案件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中并不多见。被告失信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合同利益长期不能实现,约定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遵守承诺的一方,因对方失信,致使企业资金被占用长达14年,本溪法院依法支持当事人合理诉求,维护守信者合法权益,旗帜鲜明地给予守信者以法律支持,确保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回响。

案例11、华某申请执行凤城市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给付加工费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华某向凤城市某公司提供矿石加工服务,凤城市某公司未支付加工费,华某申请仲裁并胜诉。因凤城市某公司未履行义务,华某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华某胜诉权益全额实现,被执行企业获得流动资金22万元,闲置设备重新投入生产经营,本案执行完毕。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凤城市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华某加工费人民币178537.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息合计25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丹东法院坚持强化执行力度与善意文明理念相统一的典型案例。执行过程中首创执行惩戒预告知制度,为进一步探索慎用惩戒措施管理制度积累了经验。被执行企业隐瞒并转移存款,法定代表人“失联”,丹东法院坚决维护司法权威,打击抗拒行为,依法拘传法定代表人。运用司法智慧化解纷争,以善意化解对抗,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增加企业家对善意文明执行的信心。执行工作在以“真金白银”兑换裁判内容的同时,也要为被执行企业重新融入营商活动创造必要条件,实现延伸司法职能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目的。为扭转被执行企业无力经营、资金断裂的不利局面,经双方同意,法院对查封设备以整体处置的方式进行拍卖,最终标的物以107%的溢价率成交,为被执行企业恢复生产提供助力。买受人重启上述生产线后,预计年产值300万元,增加附近村民就业30余户。

案例12、锦州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通化某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通化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通化某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通化某有限责任公司向锦州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矿山设备等产品,总价款合计570余万元。2014年12月9日至2018年2月9日,陆续给付货款270余万元,余款一直未给付。因经营行为导致资金周转及回笼困难,致锦州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及经营困难。

裁判结果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决通化某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通化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司法职能,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本案中,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在疫情期间,全面开启网上办案“云”模式,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异议听证及开庭审理运用云法庭的形式并全程进行网络直播,办理过程更加开放、便捷、透明、规范。为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正常进行,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妨害企业经营、侵害企业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锦州法院通过异地款项冻结、召开听证会对异议审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让民营企业实实在在感受到党的温暖和法律的公平正义,感受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加强民商事审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彰显了司法新作为。

案例13、营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营口某区管理委员会给付置换土地案

基本案情

营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划拨取得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开发后因动迁受阻,又申请再划拨一块土地,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开工建设安居工程未获批准。2000年,该公司投资设立燃气有限公司,并与营口某区管委会协商建一座燃气站,2002年因政府建设回迁楼占用了该地。2008年管委会作出第一期会议纪要:载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述土地被占用,原则上同意将被占用土地,按3:1的比例进行土地置换。2011年7月5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尽快落实置换土地问题的申请,要求政府置换土地面积8万多平方米,管委会批复同意此申请。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区动迁安置办公室签订协议书后,管委会作出第二期土地管理小组会议纪要。同意由下属规划建设局另行选址给予房地产公司置换土地共7万平方米。2015年管委会作出第二期党工委会议纪要,同意落实上述内容。

裁判结果

营口中院判决营口某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为原告进行土地置换承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政府讲诚信也是营商环境,本案涉及会议纪要性质认定、行政协议效力判断,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件历时久远,又期间企业土地多次被占用,且占地损失无从评估计算,双方经沟通协调后同以置换土地方式进行补偿,虽然会议纪要一般不可诉,但记载的内容可作为证据,佐证案件事实和证明相关内容的存在。本案中土地置换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营口中院出于协议全面履行和维护诚实守信原则,判决继续行政机关按协议继续履行既依法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又为促进诚信政府建设,保障营商法治化环境建设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

案例14、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金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4日,某金禾实业公司与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某金禾实业公司向信用联社借款1299万元,用于收购红辣椒、甜玉米,期限至2019年11月3日止,依据实际贷款天数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本金分次返还,即2017年11月3日,返还259.8万元,2018年11月3日返还389.7万元,2019年11月3日返还649.5万元。如果某金禾实业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欠息或有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信用联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某金禾实业公司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赔偿损失。为了确保借款合同履行,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某金禾实业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及对应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28000㎡)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履行中,某金禾实业公司于同年11月9日提取了借款1299万元。但从未结息,亦未依约返还贷款本金。

裁判结果

阜新市彰武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金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某金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并支付利息。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登记在某金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以及对应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及未抵押财产拍卖后,未够案件标的,在彰武县法院主持下,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金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本执行。

典型意义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金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该案标的额大,彰武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将被拍卖标的物详情向社会公开,采取网络拍卖极大的缩短了拍卖周期,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受到了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称赞。因该案标的额大,抵押财产及未抵押财产拍卖后,未够案件标的。彰武县法院执行庭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加强沟通交流,促成固定资产转租原持有人,既将抵押财产及未抵押财产出租给某金禾实业有限公司,由某金禾实业有限公司继续经营使用,以支付租金方式偿还欠款,保障企业维持正常经营。彰武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涉企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企业资信良好、有能力维持正常经营的,慎重使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加强沟通交流,达成和解、实现双赢,尽最大努力,以“放水养鱼”的灵活执行方式,帮扶涉案企业纾难解困,帮助企业起死回生。

待续

原标题:《辽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二)》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