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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结案•上“95”】太湖法院:虚开发票 必须严惩
近日,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非法所得四十八万元。
案情摘要
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太湖县大石乡租赁房屋,借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注册成立“太湖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2016年9月至2018年11月,李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其他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太湖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向福建等省3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3份,金额5575万余元,税额942万余元;其中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7份,金额2725万余元,税额463万余元,非法获利48万元。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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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Law
被告人李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其他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其掌控的太湖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寄语
税收体制改革后,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千方百计地利用虚开发票进行偷税、骗取国家税款,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国家税收制度,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才能起到震慑作用。任何公民均遵纪守法,保证国家税收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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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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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太湖县法院
原标题:《【抓结案•上“95”】太湖法院:虚开发票 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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