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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沁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12月31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韩反修担任审判长,对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决各被告人二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沁阳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鹏与被告人成某红系沁阳市王召乡尚香村村民,成某红系该村村委委员。张某鹏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在沁阳市王召乡尚香村一带的沁河河滩进行非法采砂,强占国家矿产资源,逐渐形成了以张某鹏为纠集者,以成某红、成某康、张某海、张某松为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在非法采砂过程中,张某鹏组织王某、成某新等人到沁阳市公安局王召派出所、沁阳市河务局等地站岗放哨,安排张某松开铲车进行采砂,张某海负责现场指挥采砂和销售河砂,成某康负责站岗放哨、销售河砂,成某红负责提供自家在尚香村东的瓦厂作为囤积河砂场地和协调外部关系。张某鹏等人采取堵路、强行搂抱拉拽执法人员等方式妨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正常通行的道路上锁阻碍通行,毁损已经耕种的土地非法采砂,在夜间非法盗采、运输河砂等,无视法律法规和政府权威,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张某鹏、成某红、成某康、张某海、张某松等人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沁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鹏、成某康、成某红、张某海、张某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张某鹏、成某康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某鹏以营利为目的,明知魏某红等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标题:《【扫黑除恶】沁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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