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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涪城法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0-12-31 17: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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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涪城法院向社会公众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涵盖民商事、刑事和执行三大类型,其中民商事案例4个、刑事案例3个、执行案例3个,涉及诈骗、套路贷、婚姻忠诚协议、合同纠纷等方面,与老百姓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

案例 ·刑事

#案例一

张某涉疫情防控物资(口罩)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 3日,被告人张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后,赵某某 (女,22岁,本案被害人)通过他人推荐并添加张某为微信好友。张某通过聊天、出示身份证照片等手段取得赵某某的信任,以出售给赵某某20000个口罩为幌子,骗得赵某某人民30200元,后予以挥霍,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仅剩现金人民币6100 元(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某)。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该案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口罩)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应依法从严惩处。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宣判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典型意义】该案发生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新冠肺炎重大疫情防控期间,人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张某在全国上下同心共同抗击疫情的紧要关头,抱着贪财敛财侥幸心理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其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巨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依法受到从严惩处。

#案例二

殷某某、赵某某、黎某某等“套路贷”涉恶系列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殷某某、赵某某、黎某某等7人,在2016年-2018年期间,先后以低利息、不押车、放款快等虚假宣传为诱饵,招揽借款人以自己的车辆为抵押或质押借款,并通过制造银行流水、设置合同陷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等非法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从被害人处索取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殷某某等人先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9次,非法占有被害人车辆29辆,以处置车辆相要挟向29名被害人非法索要财产百余万元。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殷某某为强占被害人银某车辆,还组织被告人赵某某、缑某等人,按照贷款抵押车辆的GPS定位,对被害人李某、杨某等人进行殴打、车辆进行打砸,造成被害人李某、杨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2018年2月22日晚,被告人殷某某与朱某某等人在绵阳市涪城区三鹏广场胡桃里酒吧喝酒时,朱某某认出邻座的李某、王某两人是之前一起打麻将的人,朱某某怀疑王某出老千导致其输钱,被告人殷某某为帮朱某某出气,将一杯啤酒泼至李某身上,李某之妻陈某找他理论,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殷某某抓起桌上的空酒瓶砸向陈某,落空后又砸了一瓶,陈某让开后砸到旁边劝架的服务员刘某某额头,导致刘某某额头受伤流血,后被告人殷某某向刘某某赔偿5000元医疗费,案发时刘某某为未成年人。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赵某某、黎某某、赖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殷某某邀约组织赵某某等人,被告人赵某某邀约被告人缑某,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人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四年有期徒刑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至三十三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请君入瓮”,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具有极强的犯罪隐蔽性,犯罪过程常常伴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交替演进,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本案的成功办理,在以重拳打击犯罪的同时,以法律匡正了经济秩序,体现了法律的功能与价值,并为同类案件在涉黑涉恶定性、被告人犯罪地位认定、犯罪金额认定、量刑幅度等法律问题提供了类案参考和借鉴。“法律必须关照社会每个角落”,经济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内容,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正常的经济秩序一旦受到破坏法律必须及时作出调整。

#案例三

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经营一家文玩店。2019 年 7 月,一名买家到李某某店铺咨询,要求购买“四六一”平安无事象牙制品。2019 年 8 月 2 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 1000 元向微信 好友“海洋【嗨料图】”购买两块“四六一”平安无事象牙牌(净重0.077千克),并约定以邮寄方式交货,收件地址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铁牛广场 C 区 21 号“玉缘人珠宝文玩”。2019年8月7日,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收到线索,在仙游县榜头镇“德邦快递”运营部内查获到运往李某某收货地址的“四六一”平安无事牌两块。经鉴定,送检物品属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 3208 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象牙制品,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TTES)附录I,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依法惩处,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令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象牙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TTES)附录I,被告人李开勇非法收购象牙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判决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 ·执行

#案例四

蒲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5年,涪城法院审理涂某某与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令被告蒲某某向涂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和利息。而在执行期间,蒲某某为防止财产被法院冻结、强制执行,采用冒用他人身份领取报酬,将其资金转移到其控制使用的他人银行账户内等手段隐匿财产20万。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以他人名义上班领取报酬,有收入而未用收入优先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使用他人银行卡转账,逃避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遂判决蒲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被执行人蒲某某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法院将蒲某某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

#案例五

彭某与涪城区某连锁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彭某与涪城区某连锁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涪城法院一审判决后,该连锁超市提起上诉,彭某在领取上诉状副本后,为防止被告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遂向涪城法院申请保全,请求以24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执行过程及结果】判决生效后,法院查询得知,该连锁超市并未以超市名义开立账户,唯有查询到可保全的财物为其经营的超市财物。但当承办法官抵达保全现场时,看到琳琅满目的商品与络绎不绝的顾客,承办法官意识到,如果果断依法实施保全,将会对该超市经营收入带来不利影响,也不利于该房屋的二次租赁,这只会两败俱伤,于是希望促成调解以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经过近2小时的调解,双方从官司打到底到最终达成协议,涪城区某连锁超市当即履行并也当场表示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2020年初,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涪城法院决定在立案庭成立保全中心,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执行前保全的受理、审查、实施、复议等职能于一体,实现保全受理、审查、实施、复议等环节无缝对接,极大提高了保全效率,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共受理保全案件1577件,办结1379件,平均办理时间7天,其中,以调解方式促成双方和解的案件35件,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涪城法院还将继续拓展为民司法的思路,不断完善工作举措,切实为营商环境优化和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让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案例六

陈某某与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1997年,陈某某向那某某供货价值21000元的无烟煤,事后陈某某多次向那某某催款,那某某仅还款500元。之后那某某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1999年6月19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那某某清楚陈某某货款20500元及资金利息。

【执行过程及结果】判决生效后,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手段,本院经临柜查询、实地走访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那某某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虽结,事未了,20年来执行法官仍陆续在对本案等一批未执行到位案件进行财产查询,尤其是自2016年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以后,得益于信息技术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行为在大数据面前越来越无处遁形。在其他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那某某所在的小枧沟镇多处地区涉及拆迁补偿,便第一时间向小枧沟镇政府、游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多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到那某某农村房屋已划入拆迁范围,承办人迅速向相关部门送达冻结拆迁补偿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立即恢复案件。被执行人那某某在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积极联系法院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法谚有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要让人民信仰法律,首先要做的就是兑现判决书、调解书载明的权利。该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发生在1997年,生效判决作出时间是1999年。受限于联系方式补偿和信息技术不发达,多年来申请执行人和人民法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也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事隔21年,人民法院通过信息查询手段和住所地调查,成功冻结被执行人的拆迁安置款,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成功执结本案。本案成功执结,表明人民法院对待强制执行的态度,胜诉判决书、调解书决不是一张废纸,人民法院绝不会放弃兑现每一份判决书、调解书的决心,同时也向被执行人表明一种态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无论时隔多久,人民法院一定会一追到底。

案例 ·民事

#案例七

四川A公司诉何某、方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2年5月6日,方某向何某出具《个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载明:方某委托何某处理绵阳市某校园广场水电材料的认定和采购,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材料采购协议,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2013年11月14日,何某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刘某某货款,小写金额:¥66293.00元,大写金额:陆万陆仟贰佰玖拾叁(送货单据欠款人已收)。”第一次庭审中,被告何某向A公司披露了委托人方某,披露后A公司要求追加方某作为何某参加诉讼并要求被告方某承担支付下欠货款及资金利息的义务,不再要求何某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何某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欠条》,被告方某认可其委托何某与原告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何某向原告披露方某为委托人,原告选择要求委托人方某承担责任,被告方某对下欠的货款金额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方某支付下欠货款49200.9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支付货款,其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方某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遂判决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A公司支付货款49200.99元及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49200.99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四川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案例八

23户村民诉某生态养鸡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9年6月,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某生态养鸡专业合作社与23名原告签订《承包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8年,用于饲养生态鸡。2017年,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被告所在的养鸡场所属于畜禽养殖禁区,被告停止养殖,土地一直荒置至今。受疫情影响,被告今年生产经营困难,资金紧张。从2020年4月20日起,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某村民小组23户村民先后向绵阳涪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某生态养鸡专业合作社签订的《承包土地流转租赁合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土地流转租赁费、耕地保护费,并承担违约金。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为了环境保护需要提前终止合同,主观无恶意,也存在投入损失,23户农民土地荒置无收益,也存在损失,加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经济发展受挫,中小微企业和个体面临生存困难,遂与原被告双方释法明理,最终促成调解,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某生态养鸡专业合作社支付23名原告土地流转租赁费和耕地保护费,被告立即着手处理养殖设施,将租赁土地返还农户进行复耕复垦。

【典型意义】在冲刺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和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涪城区法院本着护航涪城绿水青山,保护农业用地复耕复垦及促进农民增收,帮助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度过疫情难关的理念,对该23起涉农村土地流转租赁合同纠纷采取集中同一办理,从立案到调解结案平均用时32天,为打赢脱贫攻坚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九

杨某诉被告四川B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20日,杨某与四川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4年1月1日起双方执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1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四川B公司向杨某支付13600元作为双方之间劳动合同解除事宜的全部费用,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前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费用清偿了甲方与乙方因劳动关系履行及其解除而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可能享有的其他经济性权益(如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假期等)、乙方的一些未结费用、乙方与甲方存在一些争议但在解除合同时已经达成一致性意见,可是又不宜于明确列出的其他费用等,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已无任何劳动纠纷,也不存在任何未结款项及未了结事项”。上述协议签订后,四川B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杨某支付了全部款项。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四川B公司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7608元等。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在上述协议合法有效且被告已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杨某再就约定有关事项提起诉讼,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无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

#案例十

张某诉李某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离婚案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张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2017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2020年2月,张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张某某由原告抚养,李某某支付抚养费,并分担张某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李某某基于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赔偿张某人民20万元。庭审中,张某出具一张由被告在2020年3月签订的《婚内出轨保证书》,载明出轨对象、出轨事由和再犯后果。并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6年3月14日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约定损害赔偿内容包括过错方一次性向无过错方支付20万元,若发生离婚事件,具体事项参照本协议进行协商处理。李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子张某某,由张某承担相应费用,同时表示不愿意向原告赔偿20万元。因该份《夫妻忠诚协议书》签订的实际时间为2020年3月,是被告出轨后应原告的要求所签,初衷是继续保全家庭,所以将签订时间写为“2016年3月”,该份协议约定条款明显不公平,属于无效协议。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当庭同意离婚,证明双方感情确以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收入大致相当,婚前双方各自均有房屋供小孩居住,且被告目前仍在外地工作,小孩系男孩,加之原告母亲一直协助照顾小孩,也表示有意愿、有能力继续进行帮助,小孩就目前的状况而言跟随原告生活为宜;双方订立的《夫妻忠诚协议书》属于情感道德领域范畴,原告以被告违反忠诚协议要求赔偿20万元于法无据。遂判决张某与李某某离婚;婚生子张某某由张某抚养,李某某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凭票各自承担一半;驳回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某索要2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效力或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无过错方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在起诉离婚时提出“财产分割倾斜”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案例】涪城法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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