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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实施细则(试行)

2020-12-31 14: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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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强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管辖】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鞍山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第二条 【审判模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以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审理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

第三条 【受案范围】受理案件范围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辽高法﹝2020﹞1号)执行。

第四条 【管辖异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跨县区级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案件,被告以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不在本院管辖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合议庭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及关于指定管辖的司法解释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立案模式】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讼累,当事人可以采取网上立案、预约立案、跨域立案,相关操作流程分别在院诉讼服务中心以公示牌、电子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予以公告。

第六条 【立案审查】立案庭收到起诉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然后交由相关部类合议庭法官进行核查,经法官审查属于环境资源案件后,立案庭按照刑、民、行政部类案号进行分流登记立案,立案时将案件标注为环境资源案件。

第七条 【案件类型争议处理】对于是否属于环境资源案件产生争议时,由部类合议庭法官上报各自部类的分管副院长,协商确定案件类型后再行立案,协商不一致由其中一个部类法官报请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案件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登记立案后,按照审判部类分流给相应承办人,按照相应部类审判流程进行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在专设的法庭开庭审理。

第九条 【诉前保全】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由立案庭审查并作出裁定,立执保字案件,交由执行局执行。

第十条 【诉中保全】当事人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参照相应部类保全案件办理,由审判庭作出保全裁定,立执保字案件,交由执行局执行。

第十一条 【先予执行】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由申请提出时案件所在庭室审查并作出裁定,交由执行局执行。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对于新类型、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环境资源案件需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 【审判质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员额法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环境资源审判特殊规律,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作用,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

不断探索并创新审理模式,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载体作用,强化文书说理,不断探索和丰富事实查明方法,注意总结提炼审判经验。应在审限内快审快结,提高审判质效。

第十四条 【上诉法院】当事人对我院作出的环境资源案件判决或裁定(可上诉的)不服的,应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案件执行】环境资源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

对重大复杂案件的执行,执行部门可与相关部门共同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配合。结合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运用各种强制措施,提高案件的有效执结率。

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法院决定再审】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环资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环资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指令我院再审的,由审判监督庭审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环资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申诉,由审判监督庭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由审判监督庭审理。

第十八条 【案件统计及档案管理】合议庭应当对环境资源案件的来源和数量进行有效统计和分析并存入档案,将其单列造册后纳入院档案管理工作中。

第十九条 【扩大宣传】对于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资源案件,可在人民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进行宣传,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提供司法公信力。

第二十条 【精品案例培育】对于影响力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资源案件,积极呈报上级法院,培育精品案例。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库】建立专家参与制度,探寻建立健全覆盖环保、林业、大气、农牧业、国土与矿产、水利和工程建设等领域的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完善专家咨询、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等制度,为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十二条 【巡回审判】建立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的工作机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原则上到被告人羁押地或居住地开庭。

第二十三条 【多元化解纠纷】汇集多方力量和智慧,适应区域联防、联治环境治理新模式的需要,推动构建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纷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

第二十四条 【法检联动】定期召开与检察机关的联动协作工作会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联动机制。与检察院联合出台相关联动机制文件,进一步加强法检“两院”联动协作,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绿色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府院联动】推动建立与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电力、供水等部门之间的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评估、鉴定机构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

第二十六条 【案件移请】加强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沟通,对于新类型、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环境资源案件及时移请。

第二十七条 【生态修复基金】探索设立生态修复基金,用于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损害赔偿资金,以及赔偿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时应当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探索修复基金使用及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为加强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建设,结合本市特有的生态环境资源,加强与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合作,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

第二十九条 【强化学习】环境资源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审判经验不足,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应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理论学习,同时定期组织环境资源法官外出培训、学习。

第三十条 【解释权限】本细则由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试行时间】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原标题:《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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