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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套路贷”诈骗案件
12月31日,柳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及被害人20余人,涉及既遂金额37万余元的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欧某文等7人因实施“套路贷”诈骗被法院依法判决犯诈骗罪,分别处以五年至三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等。
△该案已于2020年12月10日在柳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欧某文、陈某、苏某旺、任某、王某、陈某南、王某南等人为实施“套路贷”诈骗活动,在柳州市城中区晨华路嘉逸财富大厦以设立“零用贷”公司(未经工商登记)为幌子,通过雇佣业务员、中介人员等投放小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贷款信息或业务员之间相互介绍客户等方式,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社会上不特定的被害人到公司借款。
在借款过程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与被害人签订貌似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以行规等为由,预先从约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虚构的平台服务费、业务费、合同保管费等项目费用,私下却以原约定借款金额计算还款本金,隐瞒虚高的本息。同时被告人还以在签订合同之前向被害人收取家访费,在被害人逾期还款时又收取高额逾期费、上门催收费等形式,迫使被害人还款或者不断借款“以贷还贷”。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欧某文等7人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7人分别参与诈骗既遂数额达三万余元至十九万余元不等。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欧某文等7人通过上述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还款数额,进而非法占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符合“套路贷”诈骗的特征,构成“套路贷”诈骗。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欧某文等7人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韦璎 周冬
图:关朕
原标题:《柳南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套路贷”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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