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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产分歧? ——花溪区法院精心促调解

2021-01-02 16: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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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恋爱中的情侣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居住,但没等到结婚就感情生变,对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商品房权属发生争议,一方诉至法院,法官“三次,三回合”倾力调解,终促双方消除分歧,达成和解。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小张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首付款190163元,总价629163元的商品房。此期间,小张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为439000元,并以涉案房屋为前述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小张出资将房屋进行装修,小张、小黄两人共同入住。

2015年8月,两人因感情出现问题彻底分手。因二人对该房产均有出资,故2016年3月,小张、小黄共同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为共同投资房屋,若任意一方要单独拥有该房产,则补齐对方实际投入资金。小黄有意购买该房屋,因此根据《协议》补了部分房款及装修款,并搬进房屋居住。但2018年11月,小张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将房产证权利人办为本人,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小黄知道此事后,曾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小张名下的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达成的协议已明确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但直至纠纷发生时,双方对房屋的分割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或经法定程序作出判决,故因原告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小黄不服,上诉至贵阳市中院,贵阳市中院依法维持判决。

小张虽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者,但因为按揭款巨大的压力以及长期纠纷所带来的影响,最终小张诉至花溪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房屋。

对于当事人诉求,花溪区人民法院积极组织调解,但仍旧进行了三回合的“持久战”。

调解第一回合:梳理案情,了解双方真实想法

小黄因家人现都居住于涉案房屋内,因此有意争取该房屋。而小张现居别处,且自被小黄起诉以来,按揭贷款一直由小张偿还,还款压力较大。但在谈到补偿金额时,小张表示最少补偿其44万元,小黄表示只赔付35万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经过调解,双方表示需要同家人商量。

调解第二回合:多次沟通,逐渐缩小差距

法官、律师分别单独与小张、小黄来回沟通,后小张将索要金额降到38万元;小黄也将同意将补偿的金额提高到38万元。钱的事已经谈妥,但付款时间、方式、过户等方面双方由于意见不合,互不相让,且一方律师未到位,最终不欢而散,只能择日再谈。

调解第三回合:吃“定心丸”,终促成双方合解

此次调解,法官再次探寻双方利益平衡点,去繁化简,定下合理居中的调解方案,促成双方当事人打消疑虑,最终小黄同意将补偿金额暂付至法院账户,小张也同意配合小黄一次性办理银行按揭等内容,最后,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摁印。目前法官正在帮助双方继续履行调解协议。

来源: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产分歧? ——花溪区法院精心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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