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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 | 判了!德庆一7人涉恶团伙获刑!

2021-01-04 20: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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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文章来源于德庆县人民法院 ,作者德庆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发布本院审判、执行等应该公开的信息,方便群众在手机上了解自己的诉讼、执行信息、开庭立案。

2020年12月30日,德庆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庆等7人涉恶犯罪一案进行宣判,最高获刑三年四个月。

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徐某庆、江某锋、邓某明、谢某飞、谢某勇、吴某杰犯强迫交易罪。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上述6名被告人组织本地车队的货车司机罢工,采取私家车拦路、谩骂、埋放三角状尖锐铁块等手段阻止某运输公司正常运输,逼使全部司机停工,导致某运输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在运输公司被逼同意后被告人徐某庆等5人所在的本地车队通过强迫交易行为非法获利约为117951元。

2019年11月,6名被告人为阻止陈某彬等人进入泥场参与运输工作,组织10多人对被害人陈某彬进行殴打。并使用货车故意阻塞道路交通达6至7天,导致他人运输车辆无法正常通行。某运输公司由于无法正常生产,逼于压力将陈某彬等人劝退出公司的运输市场,并导致陈某彬及其他司机蒙受损失。

二、被告人徐某庆、江某锋、邓某明、江某、谢某飞、谢某勇犯聚众斗殴罪。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徐某庆因倒车问题与被害人郑某春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随后郑某春就找其堂哥郑某红等人与徐某庆论理,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徐某庆召集多人闯入郑某红宿舍,对其进行殴打。被告人江某锋在打架过程中被外省车队的郑某打了一棍,心有不服,遂对郑某实施报复,并纠集20多人对郑某进行殴打。

三、被告人徐某庆、江某锋、邓某明、江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0年6月6日,上述4名被告人在与被害人郑某春、郑某红发生冲突后,对郑某春驾驶的货车进行打砸。其后,4名被告人及其亲属已赔偿被打砸车辆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车主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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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某庆纠集被告人江某锋、邓某明、江某、谢某勇、谢某飞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徐某庆纠集被告人江某锋、邓某明、谢某勇、谢某飞、吴某杰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徐某庆纠集被告人江某锋、邓某明、江某故意毁坏他人汽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徐某庆是本案涉恶团伙犯罪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江某锋、邓某明、江某、谢某勇、谢某飞、吴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部分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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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徐某庆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二、被告人江某锋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三、被告人邓某明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四、被告人谢某飞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五、被告人江某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六、被告人谢某勇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七、被告人吴某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原标题:《基层动态 | 判了!德庆一7人涉恶团伙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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