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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公告

2021-01-04 11: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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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公告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通知》《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审理办法(试行)》《宁夏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的要求,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对部分地区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管辖区域

自2021年1月1日起,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辖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含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再审案件,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受理案件范围

(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1.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自然环境的犯罪案件。

2.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等侵害动物植物、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犯罪案件。

3.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破坏土地、矿产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的犯罪案件。

4.放火、失火、决水、爆炸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以及违反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后果等危害公共环境安全的犯罪案件。

5.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管失职等生态环境监管职务犯罪案件。

(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1.因生产、经营中排放、倾倒、填埋、泄漏、处置、占有固体、液体、气体物质、放射性物质等行为产生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2.因生产、经营等行为产生声、光、热、电磁、振动等污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3.因太阳能、风能、核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沿河、湖、滩涂、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河、湖水域保护和开发利用,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等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引发的环境污染、生态损害等与环境权益有关的纠纷案件。

4.因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等引发的与环境容量利用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

5.涉及环境资源物权争议纠纷案件。

(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1.对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不履行环境污染、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测、环境审批和许可所涉行政管理职责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2.以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涉及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测等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损害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1.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三、跨域立案、网上立案

当事人到属地的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的诉讼,非集中管辖法院按规定引导当事人通过跨域立案系统申请立案。

当事人对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可以 “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enxfgov.cn/ssfw/index.htmi网上申请立案,或通过微信搜索“宁夏移动微法院”申请立案。

特此公告。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2月31日

来源: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微信号 : ningxiaga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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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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