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快审速裁解民忧 以案释法解心结】南华县人民法院成功审执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01-04 16: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点击蓝字,关注南华法院

01

Law

近日,南华县人民法院通过承办法官以案释法耐心的讲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被告方在领取判决书次日就到法院交纳了执行款,成功审执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02

Law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起某某系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20年7月11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所有房屋一套(跃层)。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双方约定尾款必须在三个月内付清,若有超出,按5000元一月支付违约金,不足一月按具体产生天数得出每日违约金全额赔付。后由于贷款银行工作人员请长假,未将贷款资料转于其它同事,被告方贷款被延误,在原被告双方约定尾款到账日期之前,被告跟随原告至多家银行咨询贷款时效业务,并到原告贷款银行找领导投诉,后贷款银行领导接待,承认了自己工作人员失误,并承诺特事特办,尽快给于办理。尽管如此,被告方还是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未能按期贷到款项将尾款支付给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于10月11日前支付尾款,但实际付清款项之日为11月6日,超期26天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原告延迟收到购房款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4333.16元(166.66元/天)。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承认自己违约,但违约是由于银行的过错造成的,自己并不清楚是否应该独立承担违约责任,还是银行也应该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如确实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表示愿意承担。

03

Law

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承办法官耐心向被告方释法,讲解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及合同约束的主体。承办法官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双方本应予以恪守,但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房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26天收到购房款产生的违约金4333.16元(5000元/月÷30天=166.66元/天),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被告方在拿到判决书次日就到法院交纳了执行款4333.16元,固此,经过南华法院从中协调沟通,原告方拿到违约金后并表示,会积极配合被告方办理物管费交纳等相关事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就此化解,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供稿:马 继佳

原标题:《【快审速裁解民忧 以案释法解心结】南华县人民法院成功审执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