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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宁都一男子租车流窜盗窃获刑并罚金

2021-01-06 15: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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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黄安石)江西宁都一男子租赁轿车,流窜作案,实施盗窃。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廖某京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5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廖某京驾驶其租赁的赣B×××××号轿车窜至位于宁都县蓑衣岭其伯父廖某家附近,从廖某厨房后门溜门进入廖某家,从一楼卧室书桌和二楼一木箱内盗得人民币20200元、银元十七枚、铜钱一百一十二个、银饰若干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廖某京盗窃的银元、铜钱、银饰的价值为17179元。案发后,被告人廖某京慑于公安机关已对本案已立案侦查和内心愧疚,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传唤之前,于同年5月27日凌晨,主动将所盗得的财物悉数送还到廖某家中,取得了廖某的谅解。2020年6月8日,廖某京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大沽派出所接受讯问,并于同年6月1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京驾驶租赁的赣B×××××的银灰色时风牌货车窜至大沽乡某公路边,将刘某放置在路边的螺纹钢筋运输至温某的废品收购店,以0.9元每斤的价格出卖,获利1260元。经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廖南京盗窃的钢筋价值为2315元。案发后,廖某京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被告人廖某京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某京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主动全部退赃退赔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遂综合被告人廖某京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的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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