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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趁机打他两下,也得赔钱?

2021-01-06 09: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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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二道江区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他人打架的时候,

因与其中一人有个人恩怨,

所以趁机打他两下,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让我们一起

来通过案例看一下吧……

2019年11月21日,

在通化市

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某公司车间内,

王钢(化名)作为代理班长

在安排工作时,

说同组员工郭磊(化名)

活干的不好,

此时周洋(化名)接话,

随即周洋与王钢双方发生口角,

周洋先动手

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在二人互相撕扯时,

平时就对王钢不满、

认为他总欺负人的

胡海(化名)看准时机,

在王钢后面用拳头

殴打王钢头部和面部两、三拳。

这一打不要紧,

直接将王钢打入医院住院治疗。

王钢要求周洋和胡海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赔付其人身损害赔偿金,

遂诉至二道江区法院。

二道江区法院认为,

该起纠纷的起因是

王钢说郭磊活干的不好时,

周洋接话,

引起王钢与周洋发生语言冲突

继而发生肢体冲突,

故周洋对王钢受到的损害具有过错,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钢作为代理班长,

在安排工作时不注意态度,

在与同事发生纠纷时未妥善处理,

而是互相谩骂、激化矛盾,

故其对自己受到的损害

也具有一定过错,

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

因王钢与周洋的纠纷与胡海无关,

胡海动手打人具有过错,

且根据证据判断王钢的伤

是胡海造成的,

故其应对王钢的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

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

酌情认定胡海对王钢的损害

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周洋对王钢的损害

承担15%的赔偿责任,

王钢自行承担15%的责任。

此案件于2020年12月中旬生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图文:刘颖

原标题:《我就趁机打他两下,也得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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