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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假冒卷烟案
烟草制品是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没有专卖行政许可的买卖及私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日,休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县烟草专卖局部分工作人员参与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龙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向被告人王某州、郑某梅(另案处理)等人所控制、持有的“某裕商行”等微信账户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并采取微信转账、微信扫码等方式向上述微信账户支付购烟款共计110余万元。其中,向王某州实际控制的“某裕商行”“某信誉商行”微信账户支付购烟款18.1445万元。王某州等人采用快递、物流的方式,将利群、中华、芙蓉王等假冒伪劣卷烟寄给王某龙。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6月,王某龙将购买的上述假冒伪劣卷烟加价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玲及陈某进、胡某家、王某发、杨某中、刘某生(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获利约20万。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玲在没有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王某龙处购买约7万元假冒伪劣卷烟并销售,非法获利约1万元。
该案当庭宣判,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州、王某龙、王某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龙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30万元,依法没收其被扣押的假冒伪劣卷烟362.8条及作案工具;判处王某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王某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依法追缴三人违法所得。
来源:审管办(研究室)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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