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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江法院敲响民法典实施第一槌

韶司在线
2021-01-07 17: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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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首例适用民法典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宣判。

2017年至2018年间,林某陆续出借25万元给温某,由孙某做担保人。2020年10月底,林某与梁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梁某。同时,林某通过微信告知温某、孙某债权转让事宜。一个月后,梁某多次催收借款未果,遂诉至武江法院,要求温某偿还借款本息、孙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时,温某辩称,其对债权转让事宜并不知晓,且其与林某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而梁某却主张利息违背了借款约定事实。孙某则辩称,借款至今将近3年,其在本案中担保时效已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温某向林某借款25万元的事实,有《借款条》、转账记录为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林某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梁某时以微信聊天方式通知了两债务人,且案涉债权不属于不得转让的除外情形,该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梁某已取得案涉债权。温某、孙某抗辩未收到林某的微信通知,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该微信聊天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鉴于温某对借款本金没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梁某要求温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

其次,至于借款利息,案涉两张《借款条》均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结合案涉借款合同成立时的司法解释规定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的事实,温某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梁某承担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还款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再者,孙某在《借款条》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名确认,未明确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孙某按照一般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案涉主债务的履行期至2018年5月届满,且未约定保证期限,梁某于2020年11月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根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相关法律规定,孙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武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温某应向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驳回梁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标民法典,不少原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款均已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新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包括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担保制度等方面的司法解释。武江法院切实加强民法典在司法实践中的分析研判,做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新旧衔接,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

来源: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武江法院敲响民法典实施第一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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